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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日期:2021年 03月 04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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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国务院颁发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于201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高度重视。2015年制定出台的《深圳市光明新区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深光规〔2015〕6号)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程序规定存在一定出入,需要及时根据后者修改完善。因此,为实施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严格遵守决策程序,切实提高决策质量,促进决策担当,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的制度保障,依法修订形成《深圳市光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

  二、修订依据

  为规范光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粤府办〔2012〕37号)、《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深府〔2016〕35号)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程序规定》的适用范围。《程序规定》适用于光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

  (二)什么是“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通过列举方式,说明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同时,根据上位法规定,对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区政府人事任免和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财政政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程序规定》第二章至第五章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分别为“决策草案的形成”“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决策执行和调整”,具体如下:

  1.决策草案的形成。包括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四个环节。一是“决策启动”:决策事项正式启动前需开展研究论证,启动后应由承办单位在调查研究基础上起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草案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决策依据、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单位、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应当附有起草说明。二是“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以公众参与为原则,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公众参与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调查等多种方式,并结合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载体,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等事项还应举行听证。三是“专家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组成专家小组开展专家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报告,对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供论证意见;四是“风险评估”: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决定前,应开展社会稳定、生态环境、法律、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评估,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2.“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目的是通过对决策权限、依据、内容、程序的合法性开展审查,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合法开展。

  3.“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集体讨论主要通过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作出依法接受市委、市政府、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批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由决策承办单位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以及在光明区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

  4.“决策执行和调整”。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决策后评估结果是区政府调整决策的重要参考。

  (四)重大行政决策的责任监督。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和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五)《程序规定》的解释机关和实施日期。《程序规定》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3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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