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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明区回国超龄归侨老人扶持经费管理办法》政策的解读

日期:2021年 07月 09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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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高为侨服务水平,规范回国超龄归侨老人帮扶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草拟了《光明区回国超龄归侨老人扶持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草拟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条:“……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国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社会保障权益……地方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应当给予救济……依法保障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侨眷的基本生活。”

  1978、1979年回国时,归侨已达到退休年龄,因无法就业,无退休金,无经济来源,回国超龄归侨老人基本生活难以保障,原宝安区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对此类归侨进行补贴救助。2007年原光明新区成立后,此项工作由新区侨务部门继续执行。2011年,社会管理局依据《深圳市光明新区财务管理办法》《深圳市光明新区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及统侨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光明新区回国超龄归侨老人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原《管理办法》)。

  二、文件修订缘由

  多年以来,这一惠侨政策实施受到了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欢迎和好评,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目前原《管理办法》实施已超过五年,当年起草的依据文件已先后过期,且2018年光明区设立为行政区,原《管理办法》是部门规范性文件,不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结合我区侨务工作实际以及原《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在充分征求吸纳区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及本单位法律顾问意见的基础上,我局修订形成《光明区回国超龄归侨老人扶持经费管理办法》。(下文简称新《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十七条,内容如下:

  (一)总则,共三条。第一条介绍《管理办法》修订的目的;第二条明确《管理办法》适用对象;第三条明确区侨务部门职责及经费来源。

  (二)扶持标准,共一条。第四条明确经费发放标准、时间,

  (三)申报、审批和发放,共十条。第五条至第十一条细化和规范资金申报、审核、审批、发放等标准要求。第十二条对扶持对象暂停发放经费的情况作明确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区侨务部门建立完善经费发放台账,建立扶持对象信息数据库。第十四条规定区、街道侨务部门及社区严格审核申报资料。

  (四)法律责任,共一条。第九条明确违法审批的认定标准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共两条。第十六条规定《管理办法》由区侨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三、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具体事项由光明区侨务局负责解读,联系电话:88211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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