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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光明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日期:2021年 08月 10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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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要点

第一条 为规范光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光明区政府投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和实施程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光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明确本办法制定的上位法规政策依据。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光明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光明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额或部分利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在光明区范围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

使用上级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没有上级相关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在光明辖区范围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区政府投资项目包括20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单个或成套设备购置项目、电子政务项目等,以及单个项目投资在额度以下但适合批量打包实施且打包后总投资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小型工程项目或其他固定资产项目。

根据区政府相关规定通过专项经费等建设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现行《管理办法》对项目范围未做明确规定,此次修订明确规定适用本办法的项目范围。

第三条 区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

进一步明确投资方式。

第三条 区政府投资应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质量优先,标准适度超前,综合平衡质量、效益和成本,提升项目的长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区政府投资应重点投向民生性、基础性、公共性、公益性项目建设,优先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

第四条 区政府投资应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质量优先,标准适度超前,综合平衡质量、效益和成本,提升项目的长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区政府投资资金应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对政府投资的原则进行规范。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是区政府投资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区财政、规划、建设、生态环境、水务、审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区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区发展改革部门是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区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二)区财政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资金保障,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对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进行审核。

(三)区审计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相关事项的审计监督。

(四)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生态环境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区政府投资进行管理和监督。

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与细化。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是指区各机关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第六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包括项目提出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提出单位为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指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的单位。

区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具有建设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工务部门负责实施;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由项目提出单位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实施,或交由项目属地街道办事处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项目提出单位如需将项目移交给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可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由项目提出单位拟定移交协议,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并在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对政府投资项目单位进一步明确,区分项目提出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职责,明确项目实施主体确定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可由各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也可按照工程项目统一建设管理要求由区建筑工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采用“代建制”、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建设管理模式的,根据本办法的总体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七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可以采取代建制、全过程工程咨询、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等模式,推广建筑信息模型等数字技术创新应用,提升项目建设管理水平。

采取代建制、全过程工程咨询、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等模式的,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完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相关规定。

(无对应条款)

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区政府投资项目应通过深圳市投资项目登记平台(以下简称登记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多规合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多规平台)办理项目登记、申报、论证、审批等手续。

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增加关于项目管理平台的规定。

(无对应条款)

第九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区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策划生成和项目审批两大环节。项目策划生成通过登记平台办理,项目审批通过在线平台办理。

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区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按程序开展资金申请报告审批。

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明确不同投资方式项目的基本审批流程。

第二章 项目策划生成与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次下达首次前期经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概算。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主要包括项目策划储备、项目登记、项目建议书论证(含空间初步论证)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含空间详细论证)。

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包括用地规划许可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概算批复等。

根据相关规定,需要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或审批的,从其规定。

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新增关于策划生成的定义及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项目提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充分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后,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优先安排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项目提出单位应提前开展项目谋划,根据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或经批准的专项规划,提出一定时期内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意向,初步明确项目信息,开展项目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提出项目投融资和建设管理模式,形成前期工作成果文件,按程序开展项目策划储备。

进一步优化完善关于项目策划储备工作的要求。

第十五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赋码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经区人大审议通过并印发相关文件后,区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首次前期经费。

各单位报区委、区政府决策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区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签批文件完成赋码并下达首次前期经费。

建设项目提交区委区政府研究决策之前,项目提出单位应充分征求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务、工务、土地整备、土地监察等相关部门意见,对项目涉及的规划、用地、资金等重大问题充分研究、论证,提出立项建议。

纳入光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重点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赋码,区发展改革部门完成赋码后下达项目首次前期经费。

第十二条 项目提出单位应通过登记平台登记项目信息并获取项目代码。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功能、意向用地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及相关支撑材料等。

项目代码是项目全生命周期唯一身份标识,项目全生命周期各阶段的相关信息通过项目代码统一归集,并利用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项目提出单位在项目登记前可以通过多规平台开展空间信息查询,提高项目前期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 项目提出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划、政策和建设需求等编制项目建议书,阐明项目提出的背景、建设必要性、意向用地范围、功能定位、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融资模式、建设管理模式、总投资等。

对于列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或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专项规划且项目信息明确的项目,以及区委常委会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项目,可免于项目建议书的编制、论证。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提出单位申报材料、规划文件、会议纪要等直接批复。

第十四条 项目提出单位应通过登记平台申报项目建议书(含项目空间信息)。在申报项目建议书(含项目空间信息)前,应充分征求住房建设、政数、工务等相关部门意见。

区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初步技术论证。涉及空间性规划管控的,登记平台将受理的申报信息同步推送多规平台,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开展空间初步论证。初步技术论证和空间初步论证同步进行。

第十五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多规平台接收的申报信息,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城市规划建设强制性内容、重点领域空间性规划管控条件以及土地权属情况的空间初步论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征求其他有关空间性规划管控部门的意见。

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务、气象、文物、产业、通信、海绵城市、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综合管廊等领域空间性规划管控部门收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征求意见信息后,依职责进行空间初步论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多规平台反馈正式意见。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在多规平台收到申报信息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结合征求意见情况统筹出具空间初步论证结果并推送登记平台。

第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相关规划、政策、建设需求、初步技术论证意见和空间初步论证意见,明确建设必要性、意向用地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匡算等。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提出单位或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会议纪要予以批复。

需要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将已批复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列入区政府投资项目库,并通过在线平台共享项目信息。

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明确项目登记、项目建议书编制及论证(含空间初步论证)的程序及要求。

第十六条 项目首次前期经费文件下达即为项目启动,并作为项目立项文件。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房建项目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主体功能和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建设起止时间、经费额度等内容。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单位即可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前期经费。

前期经费是指区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可用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的编制和评审,规划论证、环境影响评估、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五通一平、生活临建设施建设、基坑开挖及基坑相关工程的施工前期准备工作的费用。

前期经费按照项目总投资的3%-5%安排,对于重大项目或需要开展基坑开挖及基坑相关工程等施工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和实际需求下达经费。

项目建议书批复前所需的前期基本研究经费从项目提出单位部门预算中列支。

修订前期经费安排的程序及要求。

第十七条 首次前期经费文件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包括项目背景、可行性分析、技术工艺方案、选址与建设工程方案、节能节水措施、环境影响分析、招标与实施进度、投资估算、社会效益评价、综合结论等内容,根据有关定额测算项目估算总投资。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确定咨询单位,项目提出单位会同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区政府相关会议纪要等,结合空间初步论证意见,开展项目功能定位、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融资方案、经济社会效益、建设管理模式、运营管理模式等研究,根据估算定额等测算项目估算总投资;由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勘察、方案设计、专项论证等相关工作,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工作成果文件,文件应达到规定深度。

修订可研编制要求。

第二十一条 装修装饰、设备购置、信息化、维修改造、绿化提升以及公交停靠站、交通安全设施、城市照明等建设项目或者投资补助类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概算审批,直接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内容应包括资金申请原因、项目背景、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支撑条件、建设方案、总投资估算、实施进度安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载明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单纯的设备购置、装修装饰、维修改造、绿化提升、公交停靠站、交通安全设施、城市照明等技术方案简单项目,免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论证及审批。项目提出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阶段深化研究并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要求。涉及空间性规划管控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直接开展空间详细论证。

修订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规定。

(无对应条款)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自项目建议书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登记平台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含项目空间信息)。

确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不超过2个月。

第二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综合技术论证。涉及空间性规划管控的,登记平台将受理的申报信息同步推送多规平台,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开展空间详细论证。综合技术论证和空间详细论证同步进行。

第二十三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多规平台接收的申报信息核实空间初步论证提出相关要求的落实情况,对建设方案开展各领域空间性规划管控条件、土地权属情况的空间详细论证,并根据需要通过多规平台征求其他空间性规划管控相关主管部门和运营机构意见。

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务、气象、应急管理、国家安全、城管、文物、民航、轨道、燃气、电力、通信、海绵城市、综合管廊、油气管线等相关主管部门和运营机构收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征求意见信息后,依职责进行空间详细论证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多规平台反馈正式意见。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结合征求意见情况,在收到空间详细论证申报信息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空间详细论证意见并推送至登记平台。

第二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综合技术论证意见和空间详细论证意见,在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信息后的20个工作日内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意见,并将具备可行性的项目推送在线平台。

第二十五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具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初步技术论证及空间初步论证、综合技术论证及空间详细论证的时限。延长论证时限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项目提出单位应主动对接相关部门落实各领域空间性规划管控条件。空间论证过程中提出建设方案不可行或空间论证不可行等否定性意见的,应由否定性意见的提出部门指导项目提出单位调整意向用地范围、建设条件或建设方案。

第二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征求意见的,各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正式意见并作为后续审批依据。项目在策划生成后,除审批条件发生变化外,已提前介入的审批部门行政审批时原则上不得提出不同意见,不重复组织同类技术评审或审查工作。

新增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含空间详细论证)的程序及要求。

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投资估算超立项金额20%以内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审批。申报投资超立项金额50%以上且超出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方案设计后,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分管业务和分管行业的区政府领导共同审定方案设计后,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具备可行性的项目推送在线平台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善相关材料并确认相关事项申报信息。在线平台根据确认后的事项申报信息,同步受理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用地规划(或规划设计要点)申报。

第二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在线平台的事项申报信息后,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修订可研审批程序及要求。

第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及投资估算开展设计工作并编制项目总概算。

项目总概算编制内容包括编制说明、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室外配套工程、其他工程、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等内容,根据有关定额测算项目概算总投资。项目总概算应包括项目从开展前期工作至竣工决算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结合空间详细论证意见,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初步设计应明确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建设工期等,并达到规定的深度。项目概算根据概算定额等测算。

修订初步设计和概算的编制要求。

第二十条 概算审批(备案)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项目申报概算总投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范围内,建设内容及规模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范围基本一致的,实行告知性备案(政府投资代建项目除外)。项目建设单位对申报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项目申报概算总投资超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20%以内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审批。申报概算超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20%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修编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重新报批。建设单位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审批权限报区委区政府同意调整项目功能定位、建设内容及规模、标准等的,免于修编可行性研究报告,区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审批项目概算。

免于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审批项目概算。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自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在线平台申报初步设计和概算。

确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初步设计和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延期一次,延期不得超过2个月。

第三十二条 项目申报概算未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予以审批;项目申报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以上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修订概算申报、审批程序及要求。

第十八条(第三款)对于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或经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直接审批项目总概算。

第三十三条 经区委区政府会议审定须紧急实施的应急工程项目,可免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论证及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在登记平台完成项目登记并获取项目代码后,可以直接申报初步设计和概算,并在概算中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抢险救灾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无对应条款)

第三十四条 经区政府批准采用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区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免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的编制、论证及审批,按程序开展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论证及审批。项目所需资金在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切块资金中统筹安排。

新增条款。明确采用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区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的审批手续。

(无对应条款)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涉及的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别管理,强化方案设计、技术审查机构的主体责任,方案设计、技术审查人员对其出具的结论终身负责。对已有独立技术审查意见的,审批部门原则上只进行形式性审查。

新增条款。明确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别管理的要求。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项目建设需求及区财政状况等情况,综合平衡各方面因素,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投资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项目建设需求及区财政状况,综合平衡各方面因素,编制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应和区本级预算相衔接。

修订投资计划编制的依据及要求。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续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主要建设内容;

(三)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主要建设内容;

(四)前期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和主要建设内容;

(五)拟安排的切块资金;

(六)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计划投资总额;

(二)续建或新开工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等;

(三)前期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等;

(四)拟安排的项目前期费用等切块资金;

(五)其他应明确的事项。

修订年度投资计划的内容要求。

第十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实行分类管理,其中:

(一)A类项目:续建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或资金申请报告已获批复并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二)B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需申报初步设计概算的项目,已取得立项文件可直接申报初步设计概算的项目。

(三)C类项目:已取得立项文件需依次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的项目,已取得立项文件需申报资金申请报告的项目。

(四)切块资金列入A类项目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实行分类管理,其中:

(一)A类项目:主要包括续建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和概算已批复并在计划年度内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切块资金列入A类项目管理。

(二)B类项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复或可直接开展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但在计划年度内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三)C类项目: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复需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

修订项目分类。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委常委会议审定后,由区政府提请区人大批准。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区人大批准后,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向各项目建设单位下达,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当年有效。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下达,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计划执行工作,确保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目标。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由区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向项目单位下达,下达的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当年有效。

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下达,项目单位应做好计划执行工作,确保完成年度计划。

此条款的内容未修订。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调整。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总额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应编制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委常委会议审定后,按程序报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总额原则上每年中期调整一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建设单位确需调整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应编制调整方案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取得其他单位的书面同意。区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区建设发展需要及各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支出进度,对各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进行统筹调整。

第四十条 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确需调整本单位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应编制调整方案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在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区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全区建设发展需要及各单位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支出进度情况,对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进行统筹调整。

确需调整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总额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应编制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修订政府投资计划调整程序及要求。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区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项目审批情况,对年度计划中政府投资项目的类别、建设内容、投资额等按审批内容及时调整更新。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投资实行滚动管理,区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项目策划生成、项目审批情况,对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中项目的类别、建设内容、投资额等及时调整更新。

修订项目滚动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工程招标、工程建设、设计变更、资金拨付、工程验收、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财务决算、资产移交、资产备案与产权登记等。

无对应条款。

此条规定无实质性内容,此次修订取消。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全面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和强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控项目投资,遵守工期定额规定,坚守质量安全红线。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全面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和强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控项目投资,坚守质量安全红线。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安全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等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增加“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要求。

(无对应条款)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新增条款。明确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项目预算,并按市、区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建设规模、增减建设内容、改变建设标准。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组织进行相关论证,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确认并征询项目使用单位意见后,按市、区相关规定办理。未履行规定程序的设计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有效监督。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拟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会同项目提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确认。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有效监督。

修订项目变更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项目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总概算,建设期内确因发生重大变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预算超出总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提出调整方案,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项目调整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审批,其他项目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按以下程序报批:(一)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业务的区领导和分管发改的区领导共同审定。(二)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业务的区领导和分管发改的区领导审核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三)3000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四十五条 经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项目概算是控制区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项目概算。因重大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项目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出调整方案,报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定。

调整项目概算金额五百万元以上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修订概算调整程序及要求。

(无对应条款)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新增工期管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各项目建设单位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付款手续,区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项目资金。

第四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凭下达的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合同文件等付款申请资料到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付款手续。

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区人大批准的政府部门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修订资金拨付的要求。

(无对应条款)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区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新增“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的规定。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并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和规划、消防、节能、环保、人防、特种设施设备等相关专项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选择联合验收或分项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工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项目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成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与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区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工程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与项目提出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未经工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项目提出单位不得接收。

第五十条 通过工程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和审查确认,并按照规定报送区财政部门审核。

修订组织工程验收、资产移交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通过工程验收后,按照市、区相关规定办理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核。

第五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区财政部门出具区政府投资项目全部工程结算报告审核意见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和审查确认,并按照规定报送区财政部门审核。

第五十三条 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办理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区财政部门出具竣工决算报告审核意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修订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有关规定。




(无对应条款)

第五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区财政部门出具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审核意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验收。有特殊情况的,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期。

新增“项目验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使用单位应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区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产备案手续,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提出单位应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区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产备案手续,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修订资产备案及产权登记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应纳入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办理资产移交后应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档案。

第五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策划生成、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依法及时向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档案。

修订档案管理及移交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已下达前期经费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开展项目建设的,原则上应由项目建设单位会同使用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终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上佐证材料,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50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业务的区领导和分管行业的区领导共同审定。

(二)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由分管业务的区领导和分管行业的区领导审核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三)2亿元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经批准同意终止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市、区相关规定办理决算审核。项目决算报告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开展项目建设的,由项目提出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上佐证材料,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经批准终止的项目已发生的项目资金,项目未移交的,由项目提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决算审核;项目已移交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决算审核。

修订项目终止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按月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等,区发展改革部门定期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五十八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监督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定期通报区政府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按月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进度情况等。

修订关于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区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区审计部门或上级审计机关对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十九条 区审计部门依法对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项目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区审计部门或上级审计机关对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修订审计监督的规定。

(无对应条款)

第六十条 项目提出单位对其所提出的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方案、建设进度、建设质量、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

增加项目提出单位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 区财政、规划、建设、生态环境、水务等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职权,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管理、监督,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问题整改。监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建设程序、资金使用、节能环保、投资效益、廉政风险等。

第六十一条 区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生态环境、水务、规划土地监察等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修订其他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项目后评价,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后评价结果。

第五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项目后评价。

修订项目后评价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活动提出意见建议,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十二条 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信息应依法公开。

修订信息公开的规定。

(无对应条款)

第六十三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新增绩效管理等规定。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审批、备案、监督管理等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罚或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区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调整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等区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对相关法律责任予以规范。

(无对应条款)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区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区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对相关法律责任予以规范。

第四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或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按照与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主要内容不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的;

(三)未依法依规组织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

(四)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五)未依法依规办理项目工程验收、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资产移交、资产备案、产权登记等手续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区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投资补助等区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项目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区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区政府投资项目。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对相关法律责任予以规范。

(无对应条款)

第六十七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对相关法律责任予以规范。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代建等参建单位和项目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有弄虚作假、贿赂或重大失误行为的,三年内禁止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工作,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资格资质;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对相关法律责任予以规范。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有关数字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以内”不含本数。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中有关数字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以内”不含本数。

此条款未修订。

(无对应条款)

第七十条 对光明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紧缺、关键项目以及上级有明确规定的项目,可按照区委常委会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有关决议执行。

新增“一事一议”决策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修订规范表述。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光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光规〔2015〕8号)同时废止,此前区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光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光规〔2019〕2号)同时废止。

修订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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