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东睿志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军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5838872L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龙岗大道8288号大运软件小镇49栋1-2层
2018年12月25日,广东睿志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睿志公司)参加了深圳市振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2018年先进制造产业学院3D打印设备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项目编号:0868-1844ZD793H,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中标金额为629,900元。
广东睿志公司在其投标文件第144页及第397页分别提供了一份内容一致但末页签署日期不一致的《销售协议》。以上两份《销售协议》存在末页签署日期相互矛盾,末页签署日期与首页签署日期以及协议有效期矛盾等问题。
经查,广东睿志公司在其投标文件第144页及第397页提供的《销售协议》为虚假资料。以上事实有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及评标报告,广东睿志公司的投标文件、《说明函》及申辩材料,北京太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协助调查函回复函》及其提供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等材料为证。
综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广东睿志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本机关已作出《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深财书〔2019〕146号)及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送达广东睿志公司。广东睿志公司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书面申辩。经研究,广东睿志公司的申辩理由不成立。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将广东睿志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以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9,448.5元(本项目中标金额629,900×15‰=9,448.5元);
二、两年内禁止参加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广东睿志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专户(详见附件《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东睿志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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