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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 【深光发财书〔2018〕1号】

日期:2018年 07月 26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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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人:广东灿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广培社区怡湖路3号103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雄

  联系电话:0755-83848111

  被投诉人:深圳市佳洁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水径社区水径村穴地富2号厂房101

  法定代表人:黄文树

  联系电话:0755-25671620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对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织的“玉塘办事处社区工作站食堂原材料配送项目”(项目编号:GMCG2017147091,以下简称“项目”)相关投标文件投诉。

  投诉人通过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官方网站无法查询到被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涉及的邱颖(证书编号:1670000000309268)、匡林(证书编号:1670000000501220)、刘明杰(证书编号:1670000000501219)的食品检验证书,怀疑其真实性,认为其可能涉嫌造假。

  二、被投诉人的回复

  被投诉人于2018年3月26日回复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称邱颖、匡林、刘明杰三人的食品检验员证书是经过合法途径报名、培训、考试合格后核发的有效证件,且处于有效期内。

  三、投诉事项的调查

  (一)招标文件相关要求

  该项目招标文件技术部分3.4“农残检测人员、检测报告”(共8分)要求:具有一名食品检验员(工)得15%,最高得70%。提供食品检验员(工)证书(发证机关: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

  (二)投诉事项事实认定

  经发证机关书面确认,被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邱颖(证书编号:1670000000309268)、匡林(证书编号:1670000000501220)、刘明杰(证书编号:1670000000501219)三人的食品检验员(工)证书真实有效。

  四、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根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决定驳回投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行政执法专用章

  (光明新区专用)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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