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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光财书〔2020〕5号】

日期:2020年 02月 20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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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人:深圳市及时雨应急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康路民泰大厦706

  联系电话:13809823695

  被投诉人:深圳市光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观光路2533号招商局光明科技园A-3栋B单元8楼

  联系电话:0755-88219895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安云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景龙社区龙发路3号201

  联系电话:0755-84276451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公明街道执法队购买消防车辆装备”(项目编号:GMCG2019156118,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1月2日受理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二、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一)投诉事项

  1.投诉事项1

  投诉人认为,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被投诉人打不开投标文件,以技术人员对下载的投标文件检测结果为“没通过”为由,认定投诉人投标无效。投标文件无法打开并非投诉人原因,该结论对投诉人不公平、不公正。

  2.投诉事项2

  投诉人认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深圳市安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单位”)所投森林水罐消防车水罐载水量(3210kg)不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灭火剂容量(L):≧水3385”技术要求,并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中称该质疑成立,但又辩称不影响评分结果,未尽到应有的审核责任。

  3.投诉事项3

  投诉人认为,中标单位所投产品技术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中关于额定流量的技术要求,并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没有按照正式程序对该项质疑组织复核,复核结果没有信服力。

  (二)投诉请求

  恳请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认真核查,秉公细办,究其真相,并要求对此项目重新招标。

  三、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回复(详细内容以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事项答复为准)

  (一)被投诉人回复

  被投诉人于2020年1月9日回复本机关,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称被投诉人根据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按照程序组织项目的招标采购及质疑回复程序,未出现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相关当事人回复

  相关当事人于2020年1月14日回复本机关,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称其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响应。

  四、投诉事项的调查

  本机关根据《投诉书》,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复核纪要及供应商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调查情况如下:

  (一)投诉事项1

  经审查投诉书,投诉人于开标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流程制作、加密并上传了投标文件,使用深圳政府标书加密软件中的“标书验证”功能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了验证,“标书格式”、“签名数据”验证结果均显示为“√”。

  经审查被投诉人答复材料及本项目评审过程的录音录像,被投诉人在本项目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按规定流程依次下载所有投标文件并解密。投诉人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经负责政府采购系统运维服务的驻场技术人员(深圳市一诺软件有限公司员工)、系统后台运维人员及深圳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提供投标文件解密软件服务)工作人员对投标文件核验,最终检测结果为不通过。投诉人投标文件因无法解密,未进入评审环节。评审结束后,被投诉人在其发布的中标公告上补充说明投诉人投标文件不能在开标时解密,投标无效。

  经验证,被投诉人在项目开标时下载的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情况属实。本机关重新下载了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发现比项目开标时下载的投标文件大,经测试可以成功解密并打开。由此可认定,项目评审过程中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原因为下载的文件不完整。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页符合性审查表第13项规定“选择了非本项目的加密规则文件,导致投标文件不能在开标时解密”的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无效。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在开标时无法解密非因其“选择了非本项目的加密规则文件”所致,被投诉人认定投诉人投标无效的依据不充分。

  综上,投诉人正常参与本项目的权利受到损害,不符合政府采购的公平原则。投诉事项1成立。

  (二)投诉事项2

  招标文件第13页“四、技术要求4.1森林水罐消防车(一)整车”中,第3条对灭火剂容量要求为“灭火剂容量(L):≥水3385”。该项技术要求条款未被招标文件列为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也未被列为《技术规格偏离表》要求响应的评审条款,故对该项技术要求的响应情况不进行评分,即:该项技术参数偏离情况不影响评分结果。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投诉人对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审核存在不负责的情形。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投诉事项3

  被投诉人收到投诉人提出的质疑后,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对质疑事项进行复核,并根据原评审委员会复核结束后出具的《复核纪要》在规定时限内发出《质疑答复函》。被投诉人质疑处理程序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

  另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对额定流量的投标响应情况及对应的产品检验报告,能满足招标参数的要求。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投诉人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复核存在程序错误的问题,投诉事项3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做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投诉事项1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不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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