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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光财书〔2020〕3号】

日期:2020年 02月 04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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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人:深圳市诚信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建艺大厦13楼

  联系电话:0755-83788209

  被投诉人:深圳市光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观光路2533号招商局光明科技园A3栋B单元8楼

  联系电话:0755-88211614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光明区财政局中介机构协助评审服务(2019-2020年度)”(项目编号:GMCG2019155128,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受理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二、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一)投诉事项

  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回复,并未按投诉人的质疑请求予以更正,回复投诉人质疑不成立,此质疑回复对投诉人不公平、不公正。

  (二)投诉请求

  光明区财政局依据事实依据,组织第三方专家复核该项(商务部分4.信用评价等级)原专家评分结果,判定投诉人信用评价等级得分为100%,还投诉人一个公道。

  三、被投诉人的回复(详细内容以被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事项答复为准)

  被投诉人于2019年12月27日回复本机关,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称被投诉人根据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按照程序组织项目的招标采购,并且根据原评审委员会的复核结果对质疑事项进行回复。

  四、投诉事项的调查

  本机关根据投诉书及其附件材料、被投诉人答复材料、原评审委员会复核意见、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调查情况如下:

  本项目招标文件对商务部分第4个评分因素“信用评价等级”的评分标准明确要求“截止到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已获得相应评价等级,且在有效期内的”,且要求“提供最新的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不清晰导致专家无法判断的不得分”,即供应商的证明文件不仅要证明其评价等级,还要证明其评价等级在有效期内。因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显示的2018年度信用评价等级证明文件没有显示有效期,导致评审委员会依据该证明文件无法判断其信用评价等级是否在有效期内,故投诉人该项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该项不得分。

  被投诉人依法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对投诉人的质疑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投诉人提出的质疑,未发现有程序违规之处。

  综上,本机关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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