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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光财〔2019〕457号】

日期:2020年 01月 09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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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人:揭阳市智成利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普宁市流沙西街道赵厝寮村吉华园商住楼北向东起第11-12间一层

  联系电话:0663-2685968

  被投诉人1:深圳市光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光明区观光路2533号招商局光明科技园A3栋B单元8楼

  联系电话:0755-88212640

  被投诉人2:中国科学院大学深圳医院(光明)

  地址:中国科学院大学深圳医院东院区行政楼206(光明区明安花园二楼)

  联系电话:27403425-8306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1关于“2017年医用设备购置项目东院区检验科设备F”(项目编号:GMCG2019155138)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019年11月19日受理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结束。

  二、投诉事项(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一)投诉事项

  1.深圳市光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虚假回复我公司的疑问以及书面的质疑函。

  2.中国科学院大学深圳医院(光明)在该项目的技术参数设置存在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投诉请求

  针对以上投诉事项请求相关部门作出相关调查处理,存在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技术参数给予修正,然后重新组织招标。

  三、被投诉人的回复(详细内容以被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事项答复为准)

  被投诉人1于2019年12月3日回复本机关,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称被投诉人根据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按照程序组织项目的招标采购,并且按照采购人的质疑答复结果对质疑事项进行回复。

  被投诉人2于2019年12月4日回复本机关,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称采购需求设置是根据实验室发展需求,经专家论证后制定,符合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投诉事项的调查

  (一)投诉事项1。

  通过审查招标文件、被投诉人2关于2017年医用设备购置项目东院区检验科设备F项目的疑问回复、被投诉人1的《质疑回复意见》,结合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的投诉答复,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投诉人1虚假回复投诉人的疑问以及书面的质疑函。因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2。

  投诉事项2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无效投诉事项。

  五、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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