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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深光财〔2019〕338号】

日期:2019年 11月 25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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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人:友和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3030号福田体育公园文化体育产业总部大厦第25层

  联系电话:83889026

  被投诉人: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光明区公明街道金辉路6号

  联系电话:27160233

  一、投诉事项

  1.中标单位中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应标资料的情况。

  2.本次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审,存在客观分错评、主观分罔顾事实、胡乱打分、畸高畸低的情形。

  3.本次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暗箱操作、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内定中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被投诉人的回复

  被投诉人于2019年10月17日回复我局,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称被投诉人的采购活动没有违法违规。

  三、投诉事项的调查

  (一)投诉事项1。

  通过审查被投诉人提供的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结合被投诉人的投诉答复,我局暂未发现中标单位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应标资料的情况。

  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2。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我局审查被投诉人提供的《符合性检查汇总表》《综合评分表①》《综合评分表②》,并未发现投诉内容提及的客观分错评、主观分胡乱打分事项。结合被投诉人的投诉答复,我局暂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上述投诉情形。

  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投诉事项3。

  通过审查被投诉人提供的招标公告、《符合性检查汇总表》《综合评分表①》《综合评分表②》、评标会议录像等材料,结合被投诉人的投诉答复,我局暂未发现本次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暗箱操作、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内定中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根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我局决定驳回投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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