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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光财书〔2020〕10号)

日期:2020年 07月 17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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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广州东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4GC2P

  法定代表人:李丹

  地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21号303-1房

  广州东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东菲公司”)参加了深圳市光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2019年B包动物疫病试剂采购(二次)项目(项目预算:60.829万元,项目编码:GMCG2019151087,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经调查核实,广州东菲公司和深圳科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科嘉公司”)的投标文件均由同一人编制,具体如下:

  张腾(身份证号码:450304********0018)在投标前分别联系了广州东菲公司、深圳科嘉公司共同参与本项目投标。广州东菲公司、深圳科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张腾提供了相关资料,由张腾制作了广州东菲公司和深圳科嘉公司投标文件,并由张腾负责上传上述两份投标文件。

  以上事实有《光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报送2019年B包动物疫病试剂采购(二次)项目相关情况的函》(深光资源项目函〔2019〕8号)、《询问笔录》《协助调查答复函》等证据证实。

  广州东菲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三)项“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的串通投标行为。

  本机关已作出《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光财书〔2020〕9号),告知广州东菲公司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依法送达广州东菲公司。广州东菲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将广州东菲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如下处罚:

  (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的罚款,即人民币9,124.35元(608,290元×15‰=9,124.35元,大写人民币玖仟壹佰贰拾肆元叁角伍分);

  (二)两年内禁止参与本市政府采购。

  广州东菲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深圳市光明区非税收入专户(详见《光明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州东菲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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