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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 废止时间:2021-10-14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9年 02月 19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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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区各局(办、部)、各中心,市驻区各单位:

  《光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一届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光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光明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光明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额或部分利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在光明区范围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

  使用上级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没有上级相关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区政府投资应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质量优先,标准适度超前,综合平衡质量、效益和成本,提升项目的长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区政府投资应重点投向民生性、基础性、公共性、公益性项目建设,优先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是区政府投资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区财政、规划、建设、生态环境、水务、审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是指区各机关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可由各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也可按照工程项目统一建设管理要求由区建筑工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采用“代建制”、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建设管理模式的,根据本办法的总体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项目建设需求及区财政状况等情况,综合平衡各方面因素,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续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主要建设内容;

  (三)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主要建设内容;

  (四)前期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和主要建设内容;

  (五)拟安排的切块资金;

  (六)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十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实行分类管理,其中:

  (一)A类项目:续建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或资金申请报告已获批复并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二)B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需申报初步设计概算的项目,已取得立项文件可直接申报初步设计概算的项目。

  (三)C类项目:已取得立项文件需依次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的项目,已取得立项文件需申报资金申请报告的项目。

  (四)切块资金列入A类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委常委会议审定后,由区政府提请区人大批准。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区人大批准后,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向各项目建设单位下达,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当年有效。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下达,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计划执行工作,确保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目标。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调整。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总额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应编制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委常委会议审定后,按程序报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总额原则上每年中期调整一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建设单位确需调整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应编制调整方案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取得其他单位的书面同意。区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区建设发展需要及各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支出进度,对各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进行统筹调整。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区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项目审批情况,对年度计划中政府投资项目的类别、建设内容、投资额等按审批内容及时调整更新。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次下达首次前期经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概算。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五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赋码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经区人大审议通过并印发相关文件后,区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首次前期经费。

  各单位报区委、区政府决策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区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签批文件完成赋码并下达首次前期经费。

  建设项目提交区委区政府研究决策之前,项目提出单位应充分征求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务、工务、土地整备、土地监察等相关部门意见,对项目涉及的规划、用地、资金等重大问题充分研究、论证,提出立项建议。

  纳入光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重点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赋码,区发展改革部门完成赋码后下达项目首次前期经费。

  第十六条 项目首次前期经费文件下达即为项目启动,并作为项目立项文件。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房建项目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主体功能和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建设起止时间、经费额度等内容。

  第十七条 首次前期经费文件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包括项目背景、可行性分析、技术工艺方案、选址与建设工程方案、节能节水措施、环境影响分析、招标与实施进度、投资估算、社会效益评价、综合结论等内容,根据有关定额测算项目估算总投资。

  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投资估算超立项金额20%以内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审批。申报投资超立项金额50%以上且超出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方案设计后,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分管业务和分管行业的区政府领导共同审定方案设计后,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于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或经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直接审批项目总概算。

  第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及投资估算开展设计工作并编制项目总概算。

  项目总概算编制内容包括编制说明、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室外配套工程、其他工程、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等内容,根据有关定额测算项目概算总投资。项目总概算应包括项目从开展前期工作至竣工决算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条 概算审批(备案)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项目申报概算总投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范围内,建设内容及规模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范围基本一致的,实行告知性备案(政府投资代建项目除外)。项目建设单位对申报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项目申报概算总投资超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20%以内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审批。申报概算超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20%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修编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重新报批。建设单位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审批权限报区委区政府同意调整项目功能定位、建设内容及规模、标准等的,免于修编可行性研究报告,区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审批项目概算。

  免于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审批项目概算。

  第二十一条 装修装饰、设备购置、信息化、维修改造、绿化提升以及公交停靠站、交通安全设施、城市照明等建设项目或者投资补助类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概算审批,直接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内容应包括资金申请原因、项目背景、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支撑条件、建设方案、总投资估算、实施进度安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载明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提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充分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后,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优先安排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工程招标、工程建设、设计变更、资金拨付、工程验收、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财务决算、资产移交、资产备案与产权登记等。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全面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和强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控项目投资,遵守工期定额规定,坚守质量安全红线。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项目预算,并按市、区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建设规模、增减建设内容、改变建设标准。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总概算,建设期内确因发生重大变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预算超出总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提出调整方案,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项目调整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审批,其他项目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业务的区领导和分管发改的区领导共同审定。

  (二)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业务的区领导和分管发改的区领导审核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三)3000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并依法订立合同。中标人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组织进行相关论证,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确认并征询项目使用单位意见后,按市、区相关规定办理。未履行规定程序的设计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有效监督。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各项目建设单位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付款手续,区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项目资金。

  采取代建制等其他建设管理模式的,资金拨付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并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和规划、消防、节能、环保、人防、特种设施设备等相关专项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选择联合验收或分项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工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项目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通过工程验收后,按照市、区相关规定办理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核。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核完成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成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与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使用单位应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区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产备案手续,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应纳入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办理资产移交后应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档案。

  第三十五条 已下达前期经费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开展项目建设的,原则上应由项目建设单位会同使用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终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上佐证材料,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50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业务的区领导和分管行业的区领导共同审定。

  (二)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由分管业务的区领导和分管行业的区领导审核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三)2亿元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经批准同意终止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市、区相关规定办理决算审核。项目决算报告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按月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等,区发展改革部门定期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十七条 区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区审计部门或上级审计机关对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十八条 区统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统计监督。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应按照统计部门的要求,依法报送项目统计报表以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区财政、规划、建设、生态环境、水务等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职权,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管理、监督,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问题整改。监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建设程序、资金使用、节能环保、投资效益、廉政风险等。

  第四十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项目后评价,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后评价结果。

  第四十一条 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活动提出意见建议,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四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或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按照与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主要内容不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的;

  (三)未依法依规组织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

  (四)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五)未依法依规办理项目工程验收、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资产移交、资产备案、产权登记等手续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代建等参建单位和项目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有弄虚作假、贿赂或重大失误行为的,三年内禁止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工作,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资格资质;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审批、备案、监督管理等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罚或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有关数字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以内”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基于政府产权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涉及非政府产权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区财政资金给予专项经费支持,其管理按相应规定执行。

  依据光明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设备类和工程类项目,其实施与管理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按照审批权限,应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其各阶段审批申报及资金申请工作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统一办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光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光规〔2015〕8号)同时废止,此前区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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