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 不服区政府各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
事项类别 | 其他事项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条 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申请材料 |
一、个人提出申请的,须提交: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两份原件); (二)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交: 1、授权委托书(原件); 2、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律师代理的,须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律师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五)亲属申请复议的,须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六)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须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二、单位提出申请的,须提交: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两份原件); (二)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成立批复(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 (五)授权委托书(原件); (六)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七)律师代理的,须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律师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八)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须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九)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
申请受理机关 | 光明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公共服务平台(牛山路和德雅路交汇处)656会议室 。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本事项无证件,无有效期要求,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进行调整。 |
决定机关 | 光明区政府。 |
联系电话 | 行政复议收案电话:0755-88212751,行政复议咨询电话:0755-88122752、0755-88212751。 |
事项程序 | |
时 限 | 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
法律效力 | 自复议文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
事项收费 | 不收费。 |
申请表格 | 行政复议申请书 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 授权委托书(个人申请示范文本) 授权委托书(单位申请示范文本) 授权委托书(参考格式) 申请行政复议申明事项(填写说明) 申请行政复议申明事项(个人申请示范文本) 申请行政复议申明事项(单位申请示范文本) 申请行政复议申明事项(参考格式) 行政复议申请书(填写说明) 行政复议申请书(个人申请示范文本) 行政复议申请书(单位申请示范文本) 行政复议申请书(参考格式) 复议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写说明) 复议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示范文本) 复议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参考格式)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示范文本)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仅供单位参考使用) |
年审或年检 | 无年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