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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可以作出哪些行政复议决定?

日期:2018年 09月 20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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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有以下几种:

  (一)维持决定。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内容适当的,应当依法作出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二)责令履行决定。履行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主要适用于如下两种情况:一是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二是被申请人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三)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驳回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①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②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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