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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人都有哪些权利?

日期:2024年 04月 09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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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权。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有权利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委托权。在行政复议中,复议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行政复议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三)申请回避权。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申请人可申请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办案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回避,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

  (四)查阅权。申请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五)撤回复议申请权。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申请撤回;复议机关经审查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六)诉权。复议申请人如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一般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规定复议申请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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