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办法》明确了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规则,即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1年度深圳市公布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提高至为1300元/月,我省一类地区今年最低生活标准为1087元/月)。
《低保办法》规定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深圳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和生活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1、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家庭财产状况和生活状况要符合规定条件;
2、以个人名义申请的,要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无法单独立户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和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等规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