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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2025年3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日期:2025年 04月 11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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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充分运用典型案例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现向社会公布光明区2025年3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光明区应急管理系统3月共执法检查企业141家,行政处罚13宗,经济行政罚款172.38万元。其中,监督罚款10.85万元,事故罚款161.53万元。

  案例一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硕裕精密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名特种作业人员(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法律依据】

  深圳市硕裕精密制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并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第8项,决定对深圳市硕裕精密制品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新福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氢氧化钠(22袋,每袋25公斤)、乙酸(10桶,每桶30公斤)未储存在专用仓库。

  【法律依据】

  深圳市新福记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并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第132项进行处罚。同时,鉴于深圳市新福记科技有限公司在检查前已购买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和寻找专用场地存放,由于场地有限,导致未按规定存储在专用仓库内,在执法人员检查时主动配合查处工作,清空危险化学品,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承诺以后使用危险化学品将严格按照规定储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从轻处罚,最后决定对深圳市新福记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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