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充分运用典型案例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现向社会公布光明区2025年4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光明区应急管理系统4月共执法检查企业159家,行政处罚13宗,经济行政罚款26.32万元。其中,监督罚款26.32万元,本月无事故罚款。
案例一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碧海壹鸣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名特种作业人员(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法律依据】
深圳市碧海壹鸣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并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第8项,决定对深圳市碧海壹鸣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衡睿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从业人员谢某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违规搭乘简易升降机)。
【法律依据】
深圳市衡睿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序号3的规定,依法对深圳市衡睿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鉴于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在执法人员针对上述行为开具责令整改文书前,已积极主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消除有关安全隐患,并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从轻情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后,决定对深圳市衡睿科技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作出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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