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运用典型案例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现向社会公布光明区2025年8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光明区应急管理系统8月共执法检查企业137家,行政处罚15宗,经济行政罚款93.81万元(监督罚款18.5万元,事故罚款75.31万元)。
案例一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未在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5楼丝印车间)设置1台相应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法律依据】
深圳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129项和《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深圳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广东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法律依据】
广东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26项和《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广东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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