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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应急管理局公布两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日期:2026年 01月 16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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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运用典型案例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现向社会公布两起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记录(1楼气瓶储存车间1台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气体探测器未经常性维护、保养并记录)。

  【法律依据】

  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39项和《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零星作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法律依据】

  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26项和《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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