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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2026年2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日期:2026年 03月 27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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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运用典型案例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现向社会公布光明区2026年2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设施(破坏1台冲床切割机双手操纵装置按钮)。

       【法律依据】

       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40项和《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特种作业人员(王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存在下列违法行为:违章指挥从业人员(王某)违章、冒险作业(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

       【法律依据】

       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26项和《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4项和《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5500元(伍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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