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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公布一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日期:2026年 06月 18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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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运用典型案例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现向社会公布一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两项违法行为: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共三处);2.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

  【法律依据】

  深圳市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第一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第二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针对其第一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序号第37项和《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深圳市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针对其第二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序号第38项和《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深圳市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合并,决定对深圳市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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