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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2026年6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月度专栏典型案例

日期:2026年 07月 16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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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运用典型案例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现向社会公布2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未将危险化学品(正庚烷7桶、异丙醇10桶、洗皮水9桶、石脑油(D40)2桶、环保水①号3桶)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法律依据】

  深圳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序号第151项和《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深圳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60000元(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零星作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为高处作业人员王某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坠落悬挂用安全带)。

  【法律依据】

  深圳市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序号第55项和《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深圳市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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