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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新湖办事处楼村社区“11·7” 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17年 04月 24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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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1月7日15时30分许,光明新区新湖办事处楼村社区公明水库旁一在建高压铁塔工程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新区管委会成立了 “光明新区新湖办事处楼村社区‘11·7’高坠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胡育青任组长,安监局副局长任副组长,新区安监局、纪检监察局、群团工作部(工会)、光明公安分局(新湖派出所)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事故调查组还邀请宝安区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工程基本情况

  事故工程名为滇西北至广东800kV直流输电工程直流线路、接地极线路及接地极工程第26标包,业主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总承包单位为广东省输变电工程公司,监理单位为广东创成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四川腾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地点位于光明新区新湖办事处楼村社区公明水库旁八号高压电线铁塔,现场东侧为联发果场,西侧为公明水库,南侧为曲坑果场,北侧为空地。

  (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单位为四川腾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腾烽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1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563294508N,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东河之春A栋2楼1号,法定代表人:蒋浩,该项目负责人:傅维飞,公司现有管理人员300余人,主要经营:电力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施工等。

  2016年9月,总承包单位广东省输变电工程公司与四川腾烽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分包内容包括临时施工道路平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材料人力运输,铁塔组立,场地清理等工作。合同中约定分包单位四川腾烽公司应对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由四川腾烽公司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四川腾烽公司承担。

  阿尔丁惹(死者,男,身份证号:5134**********3915,30岁,四川美姑县人,彝族)持有登高架设作业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2016年6月30日,阿尔丁惹与四川腾烽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11月7日下午,四川腾烽公司阿尔丁惹、阿尔尔布等20余名工人在光明新区新湖办事处楼村社区公明水库旁修建高压铁塔,15时30分许,阿尔丁惹未系好安全带,在距离地面约25米高度位置作业时不慎坠亡。

  (二)善后处理情况

  2016年11月15日,四川腾烽公司与阿尔丁惹家属达成协议,并签订《赔偿协议书》。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死者阿尔丁惹安全意识淡薄,在高空作业时未系好安全带不慎从铁塔坠落。

  (二)间接原因

  1、四川腾烽公司对阿尔丁惹等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四川腾烽公司项目负责人傅维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在建铁塔工程现场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是一起因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操作,现场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四川腾烽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定期培训;未督促员工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体责任。

  建议由深圳市光明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傅维飞,作为四川腾烽公司项目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能督促、检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由深圳市光明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阿尔丁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高空作业时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阿尔丁惹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五、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四川腾烽公司应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及培训,以此为戒,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员工进行管理,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光明新区新湖办事处楼村社区

  “11·7”高坠事故调查组

  201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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