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部门预算的刚性约束,规范临时用款的审批程序,控制行政事业性支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临时用款管理办法》,结合光明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用款是指各部门编制部门预算时不可预见的、、以及年度预算执行中新区管委会临时交办的各类项目经费,具体包括:
(一)当年预算执行中出现的较大的自然灾害预防、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等支出。
(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支出。
(三)处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重大支出。
(四)落实中央、省、市重大改革政策的一次性支出。
(五)其他不可预见的,根据市或新区工作开展确需新增安排的各类项目经费。
第三条 临时用款的资金来源为财政预备费及国土预留经费。
第四条 临时用款的审批管理原则是“请款在先,办事在后”。临时用款按照以下审批程序执行::
(一)各单位应于项目开展前向新区管委会分管业务分管业务领导提交临时用款书面申请,并提供具体的经费开支标准、测算依据以及省、市、新区的相关政策性文件,由新区分管分管业务领导审核后批转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
(二)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根据规定权限依次上报新区管委会业务分管业务领导、分管财政财政领导、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新区党工委主要领导审批。
(三)财政部门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根据新区党工委会议纪要或管委会常务会议纪要或审批原件办理临时用款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条 临时用款的审批权限::
(一)临时用款单笔不超过10万元(含本数)的,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局长审定(全年累计规模不超过300万元);
(二)临时用款单笔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本数)以内的,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审核后报新区分管财政财政领导审定;
(三)临时用款单笔20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本数)以内的,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初审并报新区分管财政领导审核后由新区主要领导审定;
(四)临时用款单笔50万元(含本数)以上、1,000万元(不含本数)以内的,报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定;
(五)临时用款单笔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经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报新区党工委会议审定。
第六条 临时用款的管理及要求::
(一)申请临时用款的工作事项必须是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开展的,凡各单位未经管委会批准,且无特殊情况就自行垫支经费的新增事项,不予追加临时用款。
(二)根据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各单位正常工作开展的经费应纳入本单位部门预算申报,由新区财政根据财力可能及轻重缓急原则予以安排。凡年度中可预见的项目经费,未纳入部门预算申报的,不得再申请临时用款,一律通过本单位部门预算经费调剂解决。对于跨年度的临时请款事项,原则上只安排本年度所需经费,以后年度所需经费根据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申报。
(三)各单位年度中新增事项所需经费应优先考虑纳入本单位部门预算中相同或相似的项目经费中安排,本年度无相同或相似项目的,通过预算机动经费或本单位账户留存的以前年度相同或相似项目的经费结余安排。本年度预算机动经费未使用完毕的,不得申请临时用款。超过5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循政府投资渠道申报,不通过临时请款安排。
(四)临时用款申请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使用。在核定数额以内,且支出标准及原则不变的情况下,如仅因个别数量等实际情况与预测数有差异,需修正原方案的,由申请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后报新区财政部门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审批。
(五)每年上半年原则上不受理临时请款申请,各单位新增工作事项所需经费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在年初预算规模内统筹调剂解决;对符合临时用款申请范围的工作事项,原则上可在第三季度集中办理;第四季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增长的支出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和重点民生支出外,原则上不再追加支出预算。
(六)各单位对获准拨付的各类临时用款,应按季向新区财政部门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反馈资金使用情况,新区财政部门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要加强对临时用款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考核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2015年2月4日起生效执行实施,,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光明新区临时用款管理办法(试行)》(深光管〔2013〕75号)同日失效。
第八条 并本办法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由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