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加强光明新区财政资金审批拨付管理,提高效率、简化流程、保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安排资金拨付
在经新区党工委会议、管委会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年度预算内(含公共财政预算、国土收入收支计划以及相应调整预算、计划),对于新区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预算项目资金拨付申请,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视资金性质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属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部门预算支出,其审批拨付按现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要求执行。
(二)属公共财政预算全区性支出和国土收入支出项目:
1.在其年度使用计划内的资金拨付申请,直接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审批。
2.在其年度使用计划外的资金拨付申请,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初审后报新区管委会分管业务领导审批。
(三)对于属公共财政预算办事处支出和体制上解支出,直接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按新区对办事处财政体制精神和市有关上解文件要求审批。
二、临时请款资金拨付
对于因完成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临时任务而需动用财政预备费或国土预留专项经费的,其资金申请审批权限按照《光明新区临时用款管理办法》执行。
临时请款审定通过后,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按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第1点规定拨付。
三、基本建设资金拨付
光明新区基本建设资金包括:上级拨入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本级国土收入收支计划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以及其它由新区管委会确定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资金。
在收到各建设单位提交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根据项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安排和工程建设进度等情况进行审核,其中:
(一)单笔拨款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内的,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审批。
(三)单笔拨款在2,000万元以上的,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审核后报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
四、专户管理资金拨付
专户管理资金主要指单独开设财政专户核算管理的各类专项资金,主要有教育费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体育彩票公益金、福彩公益金和非税收入等。对于新区主管部门提出的专户管理资金拨付申请,直接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分管领导审批。
五、财政账户间资金调动拨付
对于以上四种情况之外新区财政资金拨付涉及各财政账户间资金调动的,直接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主要领导审批。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深光管〔2014〕34号)同日失效。
七、本办法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