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印发光明新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光管办〔2012〕81号)的文件要求,设立光明新区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新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支持节能产品技术研发及应用、实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审计、清洁生产示范等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绿色新城建设中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三)保证项目评审和资金使用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四)严格监督、专款专用。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光明新区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技术服务单位除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请的项目必须在光明新区辖区内实施。
(二)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具备较好的基础和发展条件,能取得明显的环境效益和一定的经济效益。
(三)承担项目的主体属于企业的,要具备较强的综合实力,具有适度的经济规模,近3年经济效益较好,资产负债率60%以下;对于产业示范化项目,承担项目企业应在所属领域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生产规模、技术研发、经营业绩处于领先地位。
第五条 申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资金不予扶持:
(一)重复建设、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资产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的;
(二)近3年内在税收、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
(三)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重点包括:
(一)社会投资节能改造项目。重点用于支持工业企业、建筑企业推广使用节能技术新产品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支持交通运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金融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综合节能改造项目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二)节能减排及循环经济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项目,以及节能与发展循环经济服务及平台建设项目。
(三)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能源审计项目。支持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能源审计项目并通过省、市、区等主管部门审核验收的单位,要求项目单位所聘请专业机构是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可的技术服务单位。
(四)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主要支持包括“三废”、建筑废弃物、污泥等资源化利用项目;塑料、废旧电子产品、生活垃圾等回收利用项目以及余热、余压等综合利用项目。
(五)对区域发展循环经济有影响的技术开发、课题研究、产业化示范等项目。
(六)循环经济、节能减排法律法规政策研究宣传、技术知识培训、学术研讨交流、相关展览等。
(七)由市级及以上部门评选认定的生态工业园区、低碳街道(社区)、绿色学校、绿色建筑、宜居范例、宜居社区等示范项目。
(八)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市政工程类节能改造项目。
(九)对新区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十)新区管委会指定的其它节能减排、循环经济重点项目。
第三章 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项目根据节能效果和实际投资总额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扶持资金的核定与拨付:
(一)符合第六条第(一)、(二)、(四)款规定的项目,给予项目实际投资总额30%以内、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合同能源管理类项目扶持标准参照《光明新区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深光管〔2013〕11号)。
(二)符合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项目,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的单位给予审核服务费50%以内、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补助费用直接支付于清洁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实施能源审计项目的单位给予审计费用50%以内、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同一单位两年内只能享受1次能源审计费用的补助,对提供能源审计的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给予3万元补贴。
(三)符合第六条第(五)、(六)款规定的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
(四)符合第六条第(七)款规定的项目,一次性给予实施主体不超过10万元的扶持;对生态工业园项目给予实施主体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
(五)符合第六条第(八)款规定的项目,扶持标准参照《光明新区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六)符合第六条第(九)款规定的项目,奖励标准参照相关奖励文件。
(七)符合第六条第(十)款规定的项目,扶持方式和标准依据项目性质参照前九款的规定执行。
(八)各扶持项目需提高补贴额度的,经新区分管领导审批,报管委会常务会议审定。
第八条 对年度内已经获得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等其他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或项目,同年度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扶持。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统一受理、集中审核”的管理模式,申请单位根据当年新区节能减排办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条 申请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提供以下基本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扶持申请报告及专项资金申请表(含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可在光明新区门户网站下载)。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一年度国税地税纳税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等相关证照或证明文件。
(三)属于第六条第(一)款所列项目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节能量认定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属于生产或推广应用的还需提供相关的产品质量、品牌、技术等证明材料。
(四)属于第六条第(二)款所列项目的,需提供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技术鉴定书、专利证书及推广应用证明。
(五)属于第六条第(三)款所列项目的,自愿性清洁生产项目需要提供通过省或市部门审核验收的证明文件,能源审计项目需要提供通过省、市、区部门审核验收的证明文件、能源审计机构节能技术服务类证明、能源审计合同、能源审计报告等资料。
(六)属于第六条第(四)款所列项目的,需要提供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技术、环境、经济可行性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属于生产或推广应用的还提供相关的产品质量、品牌、技术等证明材料。
(七)属于第六条第(五)、(六)款所列项目的,需提供省、市、区相关部门的相关政策文件。
(八)属于第六条第(七)款所列项目的,需提供市级以上相关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
(九)属于第六条第(八)款及第(一)款所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需材料参照《光明新区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十)属于第六条第(九)款所列项目的,需按照相关奖励文件规定提供材料。
(十一)属于第六条第(十)款所列项目的,需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十二)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审批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第六条第(一)、(二)、(四)款项目审批程序如下:
1. 新区节能减排办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2. 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和技术领域,可组织3名以上(含3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审。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验收、评审,对验收和评审中有异议或需要对数据进行核实的,根据需要委托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3. 新区节能减排办根据审核项目运行情况和专家评审结果提出复审意见,确定资金扶持计划报各级领导审定。
4. 扶持金额为30万元以下的(含本数),由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扶持金额为30—50万元的(含本数),由新区党工委或管委会主要领导审定;扶持金额为50万元以上的(不含本数),由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定。
(二)第六条第(三)、(五)、(六)、(七)、(八)、(九)、(十)款项目审批程序如下:
1. 新区节能减排办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和资金扶持计划报各级领导审定。
2. 扶持金额为30万元以下的(含本数),由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扶持金额为30—50万元的(含本数),由新区党工委或管委会主要领导审定;扶持金额为50万元以上的(不含本数),由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根据审定意见,由新区节能减排办将拟扶持单位(或项目)在新区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等。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扶持项目,专项资金按下列程序拨付:
(一)属于第六条第(一)、(二)、(四)款所列项目,先予以拨付80%补助资金,在收到补助资金6个月后项目运行良好可达到审核要求的,拨付剩余20%的补助资金;未达到审核要求的,暂缓拨付剩余20%的补助资金,项目单位整改达到审核要求后给予拨付。
(二)属于第六条其它款所列范围内的项目,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或奖励资金。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新区节能减排办负责向社会公布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认定标准、项目评分标准、扶持方式、扶持金额等,并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总体安排以及统筹协调、审批、拨付,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工作。
新区节能减排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扶持效益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项目运行情况及项目实施效果。
纪检监察局(审计局)对项目的专项资金扶持进行绩效审计和监督检查。
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单位需及时向新区节能减排办报送项目运行情况,积极配合做好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对项目单位虚报、瞒报、冒领等违反本规定条款获得专项扶持资金的,新区节能减排办会同相关部门查实后,根据项目申报表的相关承诺,责令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退还扶持资金,未按要求时限返还的,依照法律程序追讨。
第十七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取消其在光明新区承接相关业务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职责,与项目申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利益的,由纪检监察局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新区节能减排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未尽事宜,由新区节能减排办研究另行确定。原《光明新区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光管〔2013〕10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