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光明新区企事业单位积极创建国家、省名牌产品和名牌企业,实施光明新区名牌带动战略,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光明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为光明新区企业名牌战略奖励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光明新区审计部门为资金的监管部门,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光明新区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对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提交的奖励方案进行审议,就奖励企业做出决策。
第四条 对企业名牌战略奖励的,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企业名牌战略奖励的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并且进行自主品牌建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 申请企业名牌战略奖励的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企业;
(二)国际有关认证的产品;
(三)中国原产地域保护产品。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企业名牌战略奖励的标准如下:
(一)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原产地域保护产品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二)对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三)对获得美国、欧盟国家食品卫生注册认证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同一产品、商标和称号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申请单位向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奖励申请,应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企业名牌战略奖励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三)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六)申请奖励项目的相关证书和批文;
(七)企业创名牌工作总结;
(八)其他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指定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一条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第十三条 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结果,提出奖励初步方案报光明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光明新区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对经光明新区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奖励的企业由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奖励企业有异议的,可向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提出。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
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重新对奖励企业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光明新区有关部门根据光明新区领导班子办公会议纪要或光明新区管委会领导审核批准文件和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拨款通知书向获得奖励的单位拨款。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必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对其奖励资金,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光明新区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