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整合地下管线,合理利用地下空间,提升光明新区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共同沟,是指建设在光明新区城市道路以下,将水、电、通讯、燃气等原本在地上架空或地下敷设的各类公共管线集中容纳于一体,并预留检修空间的隧道结构。
第三条 共同沟及其占用的地下空间资源产权(包括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属国家所有,政府依法实行共同沟的有偿使用、有期限使用。
第四条 共同沟应坚持统一建设、受益分摊、安全运营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共同沟规划应当符合光明新区总体规划,并与给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等各项专业规划相协调。
光明新区内的管线规划,应当与共同沟规划相衔接。已明确纳入共同沟的管线,不再保留另行建设的管线位置。
第六条 共同沟规划设计应当考虑光明新区开发建设和改造时公共管线容量的需要,为共同沟内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预留足够的空间容量。
第七条 共同沟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 共同沟建设施工过程中,需穿越城市道路、地下铁道、民防设施、河道、绿(林)地,或涉及消防安全、树木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建设共同沟,不得擅自变更批准内容,确需变更的,按设计变更程序执行。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深圳市的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编制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共同沟竣工验收合格及取得消防、环保、民防等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后,建设单位应当与共同沟产权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共同沟竣工验收按照深圳市的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度。共同沟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共同沟投入使用后,由光明新区管委会委托下属相关国有企业(以下称共同沟维护管理单位)负责共同沟的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共同沟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持共同沟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
(二)设置安全标识、安全警示牌;
(三)配置监控设施,做好监控、巡查等安全保障工作;
(四)组织各入沟管线单位进行巡查、养护和维修;
(五)负责共同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和维修,保证其正常运转;
(六)共同沟内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七)制定共同沟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演练;
(八)接受和服从共同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九)确保共同沟正常使用、运行;
(十)除规定收费外,不得向入沟管线单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十一)不得为管线单位的管线合法入沟设置任何障碍;
(十二)不得有任何妨碍共同沟正常运行、妨碍管线单位合法铺设和使用管线的行为;
(十三)为保障共同沟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共同沟维护管理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制止未经允许进入共同沟的人员;
(二)对入沟管线单位收取运营管理费用;
(三)在出现危机情况时对沟体内管线采取紧急措施,避免危情蔓延;
(四)保障共同沟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共同沟入沟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管线使用和维护的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二)加强对管线设施的日常巡查与维护,建立管线定期巡查制度;
(三)编制、实施入沟管线的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新区城市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四)保护共同沟内设施的安全,如有损坏应予赔偿;
(五)在共同沟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严格执行消防要求,并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如造成共同沟设施或第三方损失的,应予赔偿;
(六)缴纳共同沟的运营管理费用;
(七)制定管线应急预案;
(八)由于战争、地震、水灾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以及管线铺设不符合要求,导致自身管线受损或不能正常运营,由管线单位自行负责,共同沟产权单位和维护管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九)因管线入沟导致第三方管线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的,该管线单位应予赔偿;
(十)入沟管线单位不得有任何妨碍共同沟安全运行、妨碍其它入沟管线单正常使用的行为;
(十一)入沟管线单位应当对相邻管线单位的管线检查、维护、修理提供必要的便利;
(十二)遵守共同沟行政主管部门对共同沟的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
(十三)保障入沟管线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共同沟入沟管线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要求维护管理单位保证入沟管线在沟体的公共安全和正常运转环境;
(二)向共同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入共同沟内对自身管线进行巡查、维护和管理;
(三)要求共同沟维护管理单位和相邻管线单位对自身管线的养护、维修提供相关协助;
(四)监督共同沟维护管理单位对自身管线的维护服务质量,并有权向上级部门反映;
(五)保障自身管线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各入沟管线单位人员需要进入共同沟的,应当向共同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得到准许后方可进入共同沟。维护管理单位应派相关人员同时到场,但因紧急事故或依法执行公务而进入的除外。
未经同意擅自进入共同沟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共同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造成损害的,维护管理单位可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所需费用由擅自进入者承担。
第十九条 入沟管线单位在共同沟内进行管线重设、扩建、线路更改等变更时,应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
第四章 运营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 光明新区管委会与入沟管线单位共同分担共同沟的运营管理费用。
入沟管线单位的缴费标准及缴付方式由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协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一条 维护管理单位应当设立专门账户。
财政拨付和入沟管线单位缴纳的运营管理费用由维护管理单位存入该账户,专门用于沟体的日常维护、共用设施的检测及维护管理单位的日常运作、人工费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公布本年度相关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处理紧急情况所产生的费用由维护管理单位从专门账户先行垫付。其中,因战争、地震、水灾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损害的,由发生区域的入沟管线单位分摊;因管理疏忽导致损害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向维护管理单位追偿;因管线单位操作不规范导致损害的,由维护管理单位向相关管线单位追偿;因其它人为因素导致损害的,由维护管理单位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第五章 行政监管
第二十四条 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是共同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维护管理单位的工作绩效、管理制度及资金进出进行监管;对本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维护管理单位和入沟管线单位所履行义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十五条 光明新区规划国土、建设、监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实施监管。
第六章 禁止与罚则
第二十六条 在共同沟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爆破行为;
(三)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四)在共同沟已经预设管线,或者共同沟管线还没达到饱和以前,在共同沟辐射范围内不得另行铺设管线。
(五)擅自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六)危害共同沟安全的其他行为。
除前款禁止从事的活动外,确需挖掘城市道路、打桩或者顶进作业的,应当向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施工方案,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
施工导致共同沟破坏的,共同沟行政主管部门或维护管理单位有权责令相关责任单位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 共同沟建设和使用过程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凡属光明新区内共同沟的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管理、运营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