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管〔2011〕46号
公明、光明办事处,新区各局(办、大队),各中心,市驻新区各单位:
《光明新区扶持社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新区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光明新区扶持社区发展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光明新区扶持社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社区经济转型发展,着力解决社区民生切身问题,根据《光明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加快社区经济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光工委办〔2010〕3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申请、严格评审、社会公示和政府决策等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新区财政按每年一般预算收入的3%安排专项资金;办事处从所属集体企业上缴利润中按一定的比例予以配套。
第四条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编制每年的专项资金预决算,并将专项资金综合使用情况上报新区管委会。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公明办事处以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为资金申请的主体;光明办事处在股份公司组建前以社区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为资金申请的主体。
申请专项资金的股份公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从上一年度至本年度申请之日,没有发生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重大事故,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纪和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事件;
2.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进行经营管理,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监管。
申请专项资金的工作站必须符合以上第一个条件。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对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为所属(不含工作站或股份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兴建)生产经营性建筑办理了房地产证的工作站或股份公司,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给予一次性办证费用补贴。
第七条 对2011年1月1日后,新引进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或在新区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大型企业的工作站或股份公司,按所引进企业当年应付工作站或股份公司厂房租金的30%给予补贴。
第八条 对2011年1月1日后,以现有的土地、厂房与重大产业项目投资方、大企业和上市公司合作,成功解决其用地的工作站或股份公司,按投产当年对新区财力贡献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对2011年1月1日后,来料加工企业转为独立法人企业、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规模以上,按其当年形成新区新增财力的30%,对原所属工作站或股份公司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第十条 对2011年1月1日后,工作站或股份公司自主承担或参与符合新区规划且尚未实施的社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关项目完工后按照审计结算价的5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第十一条 对2011年1月1日后,工作站或股份公司在商贸旅游、现代物流、金融服务、文化产业及特色产业等领域直接或参与投资100万元以上兴办实业,实际运营2年以上且正常运作、带动本地就业人数达到五人以上、累计对新区税收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出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第十二条 对2011年1月1日后,新引进人才且该人才实际在岗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站或股份公司,按下列标准给予补贴:
(一)具有技师等级、中级职称、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的,每人每年1万元;
(二)具有高级技师等级、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每人每年3万元;
每名人才累计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对2011年1月1日后,符合新区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建,社区超过5000平方米以上的连片工业厂房进行改造形成新工业园以及引进符合新区产业政策且合同投资额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入驻的工作站或股份公司给予补贴,具体如下:
1.对空置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连片集体旧厂房按统一规定进行升级改造符合企业入驻标准的,新区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20元作为旧厂房装修补贴;
2.对引进符合新区产业政策且合同投资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低污染、自主品牌等高科技企业和优势传统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一年度每月每平方米3元的厂房和宿舍租金补贴。
第十四条 对2011年1月1日以后,工作站或股份公司自主改造并纳入市、新区城中村(旧村)改造计划的旧屋村全面改造项目,给予如下补贴:
(一)项目经新区确定为自主改造方式后,给予30万元补贴;
(二)项目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预算后,按工作站或股份公司承担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总造价(需经区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评审确认)的2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第十五条 对2011年1月1日以后,工作站或股份公司自主改造并纳入市、新区工业区升级改造计划的项目,给予如下补贴:
(一)项目经新区确定为自主改造方式后,给予50万元补贴;
(二)项目完成物业清拆后,按该批物业清拆前2年租金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三)项目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预算后,按工作站或股份公司承担的基础设施建设总造价(需经区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评审确认)的1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工作站或股份公司填写《光明新区扶持社区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并向所在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说明申请事由。股份公司要在报告中体现公司的基本情况和规模,以及经营状况、发展前景;
(二)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及款项支付票据,股份公司要提供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七条 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对工作站或股份公司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交新区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复核;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组织人员对工作站或股份公司申请专项资金的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复核意见后,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每半年汇总一次申请,报新区领导班子会议审定。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工作站或股份公司提供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使用专项资金的工作站或股份公司,应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规范使用程序,确保专款专用,通过公开栏等形式公开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需在专项资金划拨当年底将使用情况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第十九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会同新区纪检监察(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及扶持项目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检查的结果将作为考核工作站或股份公司的重要依据。被检查的工作站或股份公司应主动配合,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影响工作站或股份公司正常的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严禁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使用范围;
(二)挪用、侵占专项资金;
(三)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工作站或股份公司,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追回已拨付的全部款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违规的工作站或股份公司3年内不得申请本专项资金。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件: 光明新区扶持社区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光明新区扶持社区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单位:元(人民币)
申请单位 (盖公章) | |||
单位地址 | |||
申请项目 | |||
申请金额 | (人民币: 元)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 ||
申请理由 | (可附页) | ||
联系人 | 电话 | ||
法定代表人(签名) |
年 月 日 | ||
办事处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新区业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复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新区领导班子会议审定意见 |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