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清无”疏导力度,有效规范光明新区“个体无照经营”疏导工作,大力促进光明新区个体经济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若干意见》(工商办字〔2010〕45号),以及光明新区管委会“清无”工作指导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行业
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个体工商户进入的行业。
二、适用登记事项
(一)光明新区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换照等登记事项;
(二)在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变更、换照等登记事项时,适用本办法。
三、登记机关及办理时限
符合登记条件的,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在5个工作日之内核发营业执照。
四、申请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一)无前置审批许可的行业申请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收复印件,验原件);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经营者一寸彩色相片一张;
4.经营者的计划生育证明(仅限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属流动人口且年龄在20至49周岁的已婚育龄妇女)。
(二)有前置审批许可的行业申请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凭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办理);
2.前置审批许可文件;
3.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收复印件,验原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经营者一寸彩色相片一张;
6.经营者的计划生育证明(仅限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属流动人口且年龄在20至49周岁的已婚育龄妇女)。
五、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相关规定
下列文件可以作为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一)利用自有房屋作经营场所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能够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办理登记;
2.不能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持市场主办单位、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登记。
(二)利用承租房屋作经营场所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能够提交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提交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登记;
2.一时不能够提交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的,除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市场主办单位、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外,还须提交承租方和出租方双方签订的有效的房屋租赁协议。
(三)无偿提供自有房屋作经营场所的,除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市场主办单位、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外,还须提交无偿提供自有房屋用作经营场所的声明书。
六、营业执照有效期
对符合条件的经营户,一律核发有效期为4年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七、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要以开展“清无”疏导工作为契机,以实际行动大力支持社区个体经济繁荣发展,主动为无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个体经营户出具《光明新区个体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为突破社区经济发展瓶颈、加快社区经济转型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各办事处要积极动员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主动为个体经营户出具《光明新区个体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支持帮助辖区个体经营户妥善解决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问题,为“清无”疏导工作创造便利条件;
(三)新区市场监管分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组织人事局、经济服务局、社会管理局、公共事业局、城市建设局等部门可立足新区实际,出台切实有效的疏导办法,妥善解决相关前置审批许可行业的疏导发证问题;
(四)各办事处要积极组织协调市场监管、文化、卫生、环保等相关部门,采取到社区一线集中办照、现场办公等方式,加快推进疏导办证办照工作。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