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学危险物品应按性质分类存放,垛与垛之间应当留有一定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2)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3)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4)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 索引号: | 11440300MB2D05923C/2020-00418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光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0-08-26 |
| 名称: |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 |
| 主题词: | |||
(1)化学危险物品应按性质分类存放,垛与垛之间应当留有一定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2)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3)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4)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主办单位: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755-88212733(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粤公网安备44030002005185号
粤ICP备2024337736号-1 网站标识码:4403900004网络支持 IPv6
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