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简称区财政局)是光明区政府工作部门,加挂深圳市光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区国资局)、深圳市光明区集体资产管理局(简称区集体资产管理局)牌子。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财政、税收、会计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家资产管理、会计管理、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拟订本区有关财税政策、规划及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按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区级财政收支管理。编制年度区本级预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组织区本级总预算的执行。管理各项地方财政收入,牵头落实向区级人大和上级部门报告全区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财政票据和政府罚没物资。制定行政事业单位预算资金支出的范围、通用标准,审核批复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并监督其财务活动。
(三)制定和组织实施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统筹调度区本级财政资金。按规定负责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有关工作。
(四)统筹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监管政府采购活动。
(五)管理地方政府债务。按规定负责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本区的贷(赠)款的管理工作。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
(六)管理全区会计工作。协助上级财政部门监管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
(七)组织实施区本级财政性资金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审核,组织实施区本级财政性资金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调查。办理区本级财政性资金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八)负责财政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九)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区政府相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制度和办法,经批准后实施。
(十)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
(十一)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围绕区委、区政府的战略,服务城市发展和保障民生,制定所监管企业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及考核标准,促进所监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十二)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预算控制、产权监管、审计和稽核等,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十三)负责区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区属国有企业改革。负责国资国企管理体制的研究,对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提出意见建议。研究编制所监管企业改革发展规划,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十四)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变动、清产核资、监督检查和资产评估管理等工作,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审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产权转让、国有股权管理、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指导、督促所监管国有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十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后备队伍建设。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所监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建设,实施董事、监事报告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协调运作、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
(十六)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机制。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提出任免建议或进行任免,负责向所监管企业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并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奖惩。
(十七)参与拟订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十八)负责对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的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收入分配改革指导意见,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职务消费,完善企业领导人员激励和约束制度。
(十九)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集体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十)负责集体经济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有关社区股份公司的改革、发展和监管的政策研究、制度制定和指导工作。
(二十一)统筹、建设社区股份公司资产登记、财务会计等监督管理平台,落实监管措施,负责平台运行和信息管理。
(二十二)指导、协调、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实现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共赢。
(二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四)职能转变。区财政局应当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创新财政管理方式,推动各部门全面落实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各环节主体责任,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供给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财政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