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圳市光明区机构改革方案》,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一)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开展经济形势分析与调度。指导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统筹推进全区营商环境优化,推进高质量发展。
(二)统筹全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区级光明科学城规划发展各项工作。
(三)拟订全区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政府投资计划,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按权限负责社会投资项目的备案、核准和转报,统筹推进重大项目规划建设。
(四)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
(五)协调指导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价格管理工作。统筹全区国民动员工作。
(六)组织研究相关新兴产业发展,开展经济新动能培育工作。负责海洋经济发展工作。
(七)拟定和组织实施能源和绿色发展相关规划、政策。统筹能源和电力行业运行情况监测管理。统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及安全管理。
(八)负责全区石油管道和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
(九)协调促进辖区金融业发展,配合落实金融管理工作,牵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承担企业改制上市综合协调服务工作。
(十)承担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事务协调和衔接上级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等行政辅助工作。
(十一)负责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的技术评审,并编制财政承受能力报告。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