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区实际,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分局组织建设和公安民警队伍建设,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按照市公安局计划,管理分局民警的教育、培训及警衔申报等工作。
(三)负责全区刑事案件的侦察工作,防范、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包括经济领域的严重犯罪)活动及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
(四)负责辖区内治安管理与防范工作,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治意识;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治安保卫组织的业务工作。
(五)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内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及出租屋管理工作,受理、审核辖区内各类入户申请;负责辖区内外来人员居住证的申请、审核及发放工作;办理、发放《居民身份证》、《居住证》;负责向市公安局上报人口信息资料。
(六)负责辖区内特种行业和治安管理工作,按照市公安局规定的权限管理易燃易爆物品、枪支弹药及其他危险物品。
(七)负责辖区内保安行业的指导与管理;协调、指导基层派出所加强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依法监管各类犯罪刑满、劳教释放等人员,指导基层派出所帮教违法青少年工作。
(八)负责全区巡逻、治安、经保、警卫、人口、出入境管理工作。
(九)对分局所属各执法单位和民警的执法活动进行内部监督。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