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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MB2D067238/2023-00046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光明区水务局 成文日期: 2023-08-16
名称: 光明区水务局“以案释法”普法宣传——工地黄泥水违规排放专项篇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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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水务局“以案释法”普法宣传——工地黄泥水违规排放专项篇

发布日期:2023-08-16  浏览次数:-

  案例一

  某施工单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施工泥浆,罚款3万元

  2023年2月20日,水务巡查人员到光明区长春中路与松白路某路口处进行巡查,发现一项目工地施工产生的泥浆水直接排入了公明排洪渠。次日,执法人员前往涉事项目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该项目现场施工单位为深圳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该项目工程名称为市城市轨道交通13号线某站项目车站及附属结构主体劳务工程,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向公明排洪渠排放泥浆水的违法行为,并限期将排放到公明排洪渠内的泥浆清理干净。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鉴于该单位在限期内将公明排洪渠内的泥浆清理干净,水务部门对该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以案说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三)倾倒、排放泥浆、粪渣等污染水体的物质。本案中,根据辖区水务执法部门调查认定情况,涉案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泥浆的违法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及相关处罚标准规定,涉案单位被处以3万元罚款。

  律师(专家)点评:《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规制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泥浆的行为所保护的是水环境的质量与安全,水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清理河道贯彻了该规定的法治理念,同时也履行了作为行政机关的职责,对行政违法行为人进行了教育与训导。

  任何施工单位与施工人员都应当文明规范施工,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施工泥浆,应严格根据国家技术规范建设有效的污水预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定期清疏,确保施工污水经过预处理合格后才能排放。施工泥浆胡排乱排不仅会造成排水管网堵塞淤积、排水不畅,甚者会导致水土流失!

  案例二

  某建设单位施工项目未办理排水许可擅自排放泥浆水,罚款2.5万元

  2023年2月28日,水务巡查人员前往光明区某地块土石方和基坑支护工程进行巡查。发现该项目将沉淀池内泥浆水直接排入市政管网,3月1日,水务局执法人员就以上巡查情况前往该工程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该工程建设单位为深圳市中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已将排水口封堵,市政管网内未发现有泥浆淤积,但未能提供由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批的排水许可证。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限期内补办排水许可手续。

  4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前往该工程进行复查,发现该工程未排水,并已取得由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批的城市排水许可证。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相关规定,水务部门对该单位处以2.5万元罚款。

  以案说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排水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需要向排水设施排放的,应当在排放污水前向区排水主管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本案中,根据辖区水务执法部门调查认定情况,涉案单位的行为已构成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六十一条及相关处罚标准规定,涉案单位被处以2.5万元罚款。

  律师(专家)点评:水务部门贯彻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初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未造成泥浆淤积的危害后果,复查时核查发现当事人逾期责令期限办理排水许可证,因《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六十一条已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赋予一次改正的机会,但当事人逾期办理排水许可证,可见当事人未有较高的自主意识改正其违法行为,但因未造成危害后果,水务部门结合事实,对其罚款2.5万元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同时也对当事人起到训导作用。

  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程序向水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严格根据要求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未取得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依法排水是每个企业单位乃至个人应尽的职责。

  案例三

  某建设单位施工项目未办理排水许可擅自排放泥浆水,且拒不按要求整改,罚款16万元

  2022年11月11日上午,我局工作人员前往位于光明区凤凰街道光侨路与侨凯路交汇处的深圳市光明区凤凰某地块项目工程进行巡查,发现该项目抽取基坑内的泥浆水直接排入市政管网,市政管网内有泥浆淤积。当日下午,水务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工程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该项目建设单位为深圳市润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该单位现场未能提供由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批的排水许可证。

  11月15日,水务局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未取得排水许可手续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将排放到市政管网内淤积的泥浆清理干净,并补办排水许可手续。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工程进行复查,现场发现该单位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管网内仍有淤积的泥浆,仍未能提供由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批的排水许可证。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相关规定,水务部门对该单位处以16万元罚款。

  以案说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排水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需要向排水设施排放的,应当在排放污水前向区排水主管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本案中,根据辖区水务执法部门调查认定情况,涉案单位的行为已构成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六十一条及相关处罚标准规定,涉案单位被处以16万元罚款。

  律师(专家)点评:水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贯彻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等原则。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市政管网内泥浆淤积的危害后果,且经水务部门责令改正后,在水务部门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既未补办排水许可证,亦未清理市政管网内的泥浆。水务部门从行政处罚的原因、性质、情节、后果等相关因素进行考量后,参照已有规范性文件,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16万元罚款合法合情合理。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向水务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之后依法规范排水,不得擅自排放施工泥浆,对排水管网内造成泥浆淤积堵塞,进而破坏管网并影响排水能力。该单位未履行整改义务,不重视此违法行为对排水设施造成的影响,对于知法犯法、拒不整改的企业单位,水务执法部门将秉公执法、严以惩处、以儆效尤,坚持“罚处一单、教育一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