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运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候群生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深光劳人仲案〔2024〕247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出院后的治疗费1486元;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5月16日至2022年5月26日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5月13日至2022年6月26日护理费13691.96元;四、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3日停工留薪期工资72000元;五、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0005.6元;六、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5901.6元;七、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475.4元;八、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4115.85元;九、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工伤待遇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十、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gm.gov.cn/gmrlzyj/gkmlpt/index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