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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MB2D28690E/2024-00482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4-12-17
名称: 关于深光劳人仲(光明)案〔2024〕476号刘悦琪诉深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博峰工程(深圳)有限公司、熙科智能建筑(深圳)有限公司的仲裁裁决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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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光劳人仲(光明)案〔2024〕476号刘悦琪诉深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博峰工程(深圳)有限公司、熙科智能建筑(深圳)有限公司的仲裁裁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12-17  浏览次数:-

深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博峰工程(深圳)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熙科智能建筑(深圳)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

  本委受理刘悦琪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光劳人仲(光明)案〔2024〕476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自2024年7月22日至2024年9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一支付2024年7月22日至2024年9月10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0866.88元;三、被申请人一支付2024年8月22日至2024年9月10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34.85元;四、被申请人二与被申请人三对被申请人一的上述支付义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gm.gov.cn/gmrlzyj/gkmlpt/index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