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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付媛媛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光劳人仲(新湖)案〔2024〕369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9日至2024年8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19日至2024年8月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172.41元;三、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19日至2024年6月30日工资差额690元;四、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1日工资12000元;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gm.gov.cn/gmrlzyj/gkmlpt/index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