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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王婷婷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光劳人仲(新湖)案〔2024〕438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4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0200元;二、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日至2024年8月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200元;三、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gm.gov.cn/gmrlzyj/gkmlpt/index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