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玻高远玻璃技术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易龙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光劳人仲(马田)案〔2024〕146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补正决定书。决定事项如下:深光劳人仲(马田)案〔2024〕146号仲裁裁决书正文第1页第2行“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张谷英镇云山乡”补正为“湖南省岳阳县云山乡”。该仲裁决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gm.gov.cn/gmrlzyj/gkmlpt/index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