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0300MB2D28690E/2025-00120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2025-03-07
关于深光劳人仲(光明)案〔2024〕734号冯森诉深圳市联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仲裁裁决公告
2025-03-07

关于深光劳人仲(光明)案〔2024〕734号冯森诉深圳市联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仲裁裁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5-03-07  浏览次数:-

深圳市联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冯森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光劳人仲(光明)案〔2024〕734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10月11日至2024年11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13日至2024年11月15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513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13日至2024年11月15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662.5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4日至2024年11月1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28元;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gm.gov.cn/gmrlzyj/gkmlpt/index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