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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陈馨瑜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光劳人仲(马田)案〔2025〕87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2日至2025年1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月4日期间工资及生活费3105.84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2日至2024年12月12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1232.88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5000元;五、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gm.gov.cn/gmrlzyj/gkmlpt/index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