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丽欣(申请人)、深圳市光明区御足堂足疗店(经营者:安全书)(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车丽欣诉深圳市光明区御足堂足疗店(经营者:安全书)劳动争议案件(深光劳人仲(新湖)案〔2025〕51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决定结果如下:对本案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本委将不予受理。该仲裁决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gm.gov.cn/gmrlzyj/gkmlpt/index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