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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MB2D28690E/2025-00285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06-12
名称: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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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06-1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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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在调查你单位(个人)涉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案时,因通过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个人)送达《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光)劳监罚告〔2025〕Q002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个人)公告送达《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光)劳监罚告〔2025〕Q0023号)。

  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如下:经查,你单位(个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无故拖欠员工2023年3月至12月份工资,涉及金额210316元,涉及8人。2025年5月8日,我局下发《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限期发放员工2023年3月至12月份工资210316元。经复查,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仍拖欠员工2025年3月至12月份工资,涉及金额210316元,涉及8人,违法情节较重。

  以上事实有《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劳动监察文书送达回证》以及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个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二部分第59项规定,拟对你单位(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单位(个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个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到: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光明大街408号;联系人:黄先生;联系电话:0755-88214454)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个人)对被告知的违法事实无陈述和申辩意见。

  请你单位(个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光)劳监罚告〔2025〕Q0023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2025年6月12日



附件:

1.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