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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MB2D28690E/2025-00589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09-12
名称: 关于深光劳人仲案〔2025〕258号周志诚诉深圳市信合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仲裁裁决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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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光劳人仲案〔2025〕258号周志诚诉深圳市信合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仲裁裁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5-09-12  浏览次数:-

深圳市信合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周志诚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光劳人仲案〔2025〕258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7日至2024年11月6日停工留薪期工资35333.35元;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医疗费差额2378.04元;四、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6日至2024年6月20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差额400元;五、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8586.2元;六、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463.6元;七、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9854.4元;八、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九、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gm.gov.cn/gmrlzyj/gkmlpt/index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