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MB2D28690E/2025-00801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11-18
名称: 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1-18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11-18  浏览次数:-

深圳市赛斯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我局在调查你单位涉嫌无故拖欠员工工资一案时,因无法送达相关文书,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光)劳监罚告〔2025〕D0007号)。你单位违反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二部分第一百八十六项规定,拟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至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甲子塘社区大岗路金洪大厦3号楼2楼;联系人:刘先生;联系电话:0755-23195637)。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该地址领取《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东赛斯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调查你单位涉嫌无故拖欠员工工资一案时,因无法送达相关文书,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光)劳监罚告〔2025〕D0008号)。你单位违反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二部分第一百八十六项规定,拟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至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甲子塘社区大岗路金洪大厦3号楼2楼;联系人:刘先生;联系电话:0755-23195637)。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该地址领取《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一品机柜技术有限公司:

  我局在调查你单位涉嫌无故拖欠员工工资一案时,因无法送达相关文书,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光)劳监罚告〔2025〕D0009号)。你单位违反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二部分第一百八十六项规定,拟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至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甲子塘社区大岗路金洪大厦3号楼2楼;联系人:刘先生;联系电话:0755-23195637)。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该地址领取《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赛斯智控(深圳)有限公司:

  我局在调查你单位涉嫌无故拖欠员工工资一案时,因无法送达相关文书,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光)劳监罚告〔2025〕D0010号)。你单位违反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二部分第一百八十六项规定,拟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至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甲子塘社区大岗路金洪大厦3号楼2楼;联系人:刘先生;联系电话:0755-23195637)。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该地址领取《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在调查你单位涉嫌无故拖欠员工工资一案时,因无法送达相关文书,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光)劳监罚告〔2025〕D0011号)。你单位违反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二部分第一百八十六项规定,拟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至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甲子塘社区大岗路金洪大厦3号楼2楼;联系人:刘先生;联系电话:0755-23195637)。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该地址领取《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赛斯特变配电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在调查你单位涉嫌无故拖欠员工工资一案时,因无法送达相关文书,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光)劳监罚告〔2025〕D0012号)。你单位违反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二部分第一百八十六项规定,拟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至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甲子塘社区大岗路金洪大厦3号楼2楼;联系人:刘先生;联系电话:0755-23195637)。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该地址领取《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2025年11月18日



附件:

1.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6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