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社(第三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周丽诉深圳市龙悦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晶、徐洪辉及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光劳人仲(玉塘)案〔2025〕1020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2022年2月19日至2025年10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2月19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93474元;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0月3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595.04元;四、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29333.32元;五、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4370.17元;六、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六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gm.gov.cn/gmrlzyj/gkmlpt/index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