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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MB2D27874W/2023-00022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光明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8-07
名称: 光明区人民调解协会2023年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方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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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人民调解协会2023年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23-08-07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广东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粤调协〔2020〕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做好我区人民调解员的等级评定工作,建立和完善科学、客观、公正、统一的评价机制,推动光明区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系统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培育、塑造一批“政治过硬、业务精湛、调处得好、群众满意”的优秀人民调解员,引导、激励广大人民调解员不断提高调解能力和水平,增强人民调解员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区司法行政机关主要领导牵头的工作领导小组(不作为议事协调机构,相关工作完成后自动撤销),组长由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司法局、区群团工作部、各街道分管负责人组成。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做到统一领导、上下联动、分工明确,确保等级评定工作取得实效。

  领导小组下设专家委员会,由区司法局工作人员代表1名、区群团工作部代表1名、各街道司法所代表各1名、区人民调解协会代表1名组成,具体负责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评定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对象不能担任专家委员会成员;专家委员会成员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专家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评定时间及周期

  (一)评定工作开展时间

  1.7月28日前,制定工作方案,并报市司法局审定;

  2.7月31日前,印发工作方案并组织动员部署会;

  3.8月5日前,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发布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公告;

  4.8月15日前,完成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申请和受理环节;

  5.8月31日前,完成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环节;

  6.9月7日前,完成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公示环节;

  7.9月上旬,将确定的三级、四级调解员相关资料造册,二级人民调解员人选推荐资料,报送至市司法局。

  (二)评定周期

  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评定时间)。

  四、评定范围

  (一)负责全区三级、四级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

  (二)负责全区二级人民调解员人选推荐工作。

  五、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讲政治、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2.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期间,没有发生因矛盾纠纷调解不当转化为刑事案件等激化矛盾纠纷情形;

  3.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期间不存在徇私舞弊、不公正调解和其他违法违纪情形;

  4.已纳入司法机关统计的光明区在册人民调解员,按要求参加并完成人民调解员培训。

  (二)申报四级人民调解员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累计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2年;

  2.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了解和掌握调解程序和基本方法,可以独立开展一般性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3.(1)累计调解民间纠纷50件以上(其中经调解达成口头协议的纠纷不超过总数的30%);(2)达成调解协议成功率不低于85%;(3)典型案例报送不少于2篇;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上三项条件其中两项。

  (三)申报三级人民调解员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4年或者担任四级人民调解员满2年以上;

  2.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了解和掌握调解程序和方法,可以独立开展一般性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3.(1)累计调解民间纠纷120件以上(其中经调解达成口头协议的纠纷不超过总数的25%);(2)达成调解协议成功率不低于90%;(3)典型案例报送不少于4篇;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上三项条件其中两项。

  曾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退休政法干警、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等专业人士和曾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老党员、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五老”人士申请初次评定,可直接申请三级人民调解员。 

  (四)申报二级人民调解员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6年或者担任三级人民调解员满2年以上;

  2.具备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熟练运用调解程序和方法,调解能力强,有调处重大疑难纠纷的实际经验;

  3.(1)累计调解民间纠纷200件以上(其中经调解达成口头协议的纠纷不超过总数的20%);(2)达成调解协议成功率不低于95%;(3)至少1宗经其调解的案件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或者至少1篇其撰写的调解工作(业务)文章在省级以上单位主管或主办的刊物发表;(4)典型案例报送不少于6篇;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上四项条件其中三项;

  4.从事调解工作获得区级以上表彰或者省级以上通报表扬;

  5.调解成功案例得到市级以上的媒体宣传报道。

  六、申报材料

  申报人申请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一张;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三)最高学历、岗前培训合格证明;

  (四)不少于相应等级要求数量的调解案件卷宗复印件;

  (五)不少于相应等级要求数量的由本人撰写的典型案例材料;

  (六)获奖情况及其他证明材料。

  七、评定程序

  (一)发布公告

  1.公告。8月5日前,通过门户网站、“法治光明”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发布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申请和受理

  2.申请。此次等级评定工作由调解员自愿报名。8月10日前完成申请工作。

  (1)申请二级人民调解员的,由人民调解员向调委会或工作单位提交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调委会或工作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深圳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申请表》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提交至所属街道司法所或区群团工作部等主管部门。

  (2)申请三、四级人民调解员的,由人民调解员向调委会或工作单位提交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调委会或工作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深圳市光明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申请表》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提交至所属街道司法所或区群团工作部等主管部门。

  3.受理。8月15日前,由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调解协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三、四级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意见,对二级申请材料提交至深圳市人民调解协会。

  (三)评定

  4.材料审核和评分。8月20日前,区人民调解协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三、四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评分。材料审核达标的申请人,进行面谈审核环节。

  5.面谈审核和评分。8月25日前,区人民调解协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进行面谈环节的申请人进行面谈审核,并评分。面谈环节主要考察人民调解员的专业能力和调解素养。

  6.评定。8月31日前,区人民调解协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召开评定会,通过集体讨论的方式,综合申请人基本条件、主要认定依据、材料审核和面谈审核环节得分情况等相关材料及情况进行评定。评定三级、四级人民调解员的,《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综合评分表》最终成绩应不低于85分。

  (四)公示

  7.公示。评定结束后,区人民调解协会对三、四级确定等级的调解员名册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间,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区人民调解协会提出申诉,区人民调解协会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事项进行处理。对不予处理或者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司法局申请复查,由区司法局作出最终处理。

  (五)备案、发证

  8.备案。公示期结束后,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人民调解员的等级,区人民调解协会将确定等级的三、四级调解员相关资料造册,提交至深圳市人民调解协会并报送至区司法局备案。

  9.发证。由市人民调解协会公布人民调解员等级证书样式,区人民调解协会自行制作证书并颁发。

  八、评定动态管理

  对人民调解员的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区人民调解协会在每年年末结合人民调解员年审情况对经区人民调解协会评定获得等级的人民调解员进行核查,对出现降级、取消等级情况的,根据原评定权限对其降级或者取消等级。如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可合并计算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时间,重新申请等级评定。

  人民调解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民调解协会予以核查,降至符合条件的相应等级。

  (一)连续两年核查均不符合相应等级条件的;

  (二)调解工作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应当降级的其他情形。

  人民调解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民调解协会取消其人民调解员等级。

  (一)经查实在申请等级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

  (二)因调解工作不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三)不再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

  (四)应当取消人民调解员等级的其他情形。

  区人民调解协会应当及时更新人民调解员等级变动情况报至区司法行政机关。



附件:

1.附件1:关于等级评定相关材料和资格认定的说明.doc

2.附件2:深圳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申请表.doc

3.附件3:深圳市光明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