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0300MB2D28279H/2025-00050
深圳市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2025-08-18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深光府房函〔2025〕82号
2025-08-18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8-18  浏览次数:-

  征收人: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牛山路与德雅路交汇处光明区公共服务平台

  房屋征收部门:深圳市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

  被征收人:彰沅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22510M

  因深圳湾实验室光明科学城园区(一期)建设的需要,征收人于2023年12月5日公告《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深光府函〔2023〕179号,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决定依法征收深圳湾实验室光明科学城园区(一期)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的房屋位于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涉及1宗国有已出让土地,不动产权证载建设用地面积101,896.6平方米,测绘房屋建筑面积为41,380.43平方米,补偿房屋建筑面积为34,545.59平方米(其中不动产权证载建筑面积18,788.68平方米,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建筑面积13,666.53平方米,超证载建筑面积330.2平方米,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建筑面积1760.18平方米)。根据《深圳湾实验室光明科学城园区(一期)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本项目签约期限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20日内。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已履行告知被征收人协商签订补偿协议书义务,但本项目未能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订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342号)第四十六条及《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根据《深圳湾实验室光明科学城园区(一期)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估价报告》[编号:中评报字〔2024〕第(房)SZWSYS-004号、中评报字〔2025〕第(房)SZWSYS-002号]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及构筑(附属)物等给予货币补偿,具体补偿内容如下:

  (一) 房屋(含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194,311,604元。

  (二)临时建筑物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7,123,237元。

  (三)构筑(附属)物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18,505,650 元。

  (四)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费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12,090,957 元。

  (五)果树、苗木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582,894元。

  (六)搬迁费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 2,390,929 元。

  (七)临时安置费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3,316,377元。

  (八)停产停业费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6,632,753元。

  上述8项合计为人民币大写:贰亿肆仟肆佰玖拾伍万肆仟肆佰零壹元整(小写:¥244,954,401元)。请被征收人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银行账户信息[联系人:钟春召,联系电话:88212985(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地址: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圳园路268号新湖街道办事处5号楼402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收到被征收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支付补偿款。

  二、被征收人应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履行搬迁和房屋移交手续。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8日


附件:

1.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