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骨灰安葬工作,提高殡葬管理服务水平,保障群众合法殡葬权益,节约土地资源,推动生态建设,助力殡葬事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规范骨灰安葬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责任落实
(一)强化行业主管职责
各地民政部门要将骨灰安葬规范管理作为深化殡葬改革、推进绿色殡葬、保障群众合法殡葬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来抓,完善骨灰安葬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骨灰安葬服务水平,尽心尽力满足群众骨灰安葬需求。
(二)压实机构主体责任
殡葬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骨灰安葬全流程管理制度,明确骨灰接收、暂存、安葬、祭扫等环节岗位职责,制定服务保障与应急预案。要常态化开展骨灰安葬规范、应急处置等业务培训,严格执行骨灰交接、暂存、安葬登记制度,杜绝骨灰错漏、遗失以及违规租售、虚假登记等行为。
(三)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殡葬服务机构加入殡葬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支持行业协会组织骨灰安葬、节地生态安葬等专业技能培训,引导会员单位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规范骨灰安葬服务行为。
二、规范服务流程
(一)骨灰暂存与格位安葬
具有火化功能的殡葬服务机构应设立符合安全标准的骨灰暂存室,提供30天以内的免费暂存服务;提供格位安葬服务的殡葬服务机构应建设规范的骨灰安置设施,优先推广小型化、立体化格位,严禁租售超大格位、宗族式格位及“活人格位”。两类场所均须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蛀设施,安装视频监控,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智能报警系统,设置标识引导牌并实施专人管理。应建立骨灰管理台账与安葬档案,定期清点核对、检修设施,公示服务项目、流程、收费标准及监督方式。
办理骨灰暂存或格位安葬时,要落实骨灰安放相关规定,告知承办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使用期限(暂存一般不超30天,格位安葬一般不超20年)及逾期处理方式,并与承办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骨灰安葬前应核对信息,并将格位安葬凭证交予承办人;骨灰领取时,骨灰暂存的应核对相关信息后交还骨灰并做好相应记录,格位安葬的须核对相关信息后交还骨灰,收回凭证;若承办人逾期未领取骨灰或未办理续存手续,服务机构应及时联系提醒,经提醒仍不处理的,视为逾期,可按协议约定对骨灰作相应处理,并完整保存相关记录。承办人选择不保留骨灰的,需签字委托殡葬服务机构处理并登记存档。
(二)墓位安葬
各地民政部门要推行绿色殡葬,优先推广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严禁建造宗族墓、超面积墓、“活人墓”。公墓需配备安全生产设备、消防设施,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智能报警系统,公示服务项目、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及依据、监督机关及电话,完善服务提供、安全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工作人员需符合公墓管理员职业技能要求,掌握骨灰安葬政策、岗位职责、服务流程等。
办理墓位安葬时,要落实骨灰安葬相关规定,与承办人确定墓位位置、墓碑样式、碑文内容、服务程序,并签订含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使用期限(一般不超20年)、逾期处理方式等事项的协议。安葬前核对墓位信息,提倡可降解随葬品,禁易燃易爆、腐蚀性及贵重物品。安葬过程中,需体现庄严尊重,工作人员应言行得体并协助简朴祭奠。安葬完成后将墓位安葬凭证交予承办人。
(三)树葬、海葬等不保留骨灰的生态安葬
各地民政部门要健全生态安葬奖补政策,结合当地生态环境特点大力推广生态安葬。沿海地区要常态化开展海葬活动,合理规划建设海葬纪念设施;内陆地区大力开展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方式。
各地民政部门要在门户网站公开生态安葬的相关政策、葬式类型及办理流程。开展生态安葬的殡葬服务机构应设立办理窗口和咨询电话,告知承办人服务内容、办理时间地点以及登记方式和注意事项。安葬活动应确保安全,举行简朴庄重的仪式,全程尊重逝者。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须在规定区域进行,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藏纳土中。海葬须在政府划定、远离养殖区及航道的水域进行。
(四)骨灰祭扫
引导文明、低碳、安全祭扫,倡导鲜花拜祭、无烟祭扫、“灵牌位祭扫”、线上追思等绿色祭扫方式。推行祭扫预约制度,认真做好群众集中祭扫期间的安全保障与服务工作。结合生态安葬工作,建设树葬、海葬追思纪念场及配套设施,适当组织开展集体公祭活动。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强化联合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民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参与的联合监管机制,严肃查处非法占地建墓、违规建设租售超面积墓位、违规收费、制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等行为。
(二)强化社会监督评价机制
健全服务投诉渠道与满意度评价机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及时核查,依法依规处理后及时向群众反馈,确保群众诉求得到有效回应。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改进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三)强化责任追究执行力度
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强化日常监管。殡葬服务机构要严格落实骨灰安葬主体责任。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依法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广东省民政厅
2025年11月5日